沈阳新民医疗事故:取钢板螺钉再骨折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0日13时,原告以“右桡骨远端骨折钢板内固定术后9年”为主诉到被告处就医,要求取出钢板,被告经专科及放射线检查后收入院,诊断为取出骨折内固定装置。当日14时至17时10分,被告为原告行“右桡骨远端骨折钢板内固定术后”手术。被告医师用螺丝刀先取出3根螺钉,发现有2根螺钉与钢板锁死,无法取出,后被告医师在手术过程中造成原告再发骨折,被告为原告行右桡骨骨折克氏针内固定。2016年5月30日,原告到新民市人民医院门诊治疗,支付医疗费570元。当日原告又到沈阳医学院附属中心医院门诊治疗,诊断为:1、右桡骨远端骨折钢板术后。2、钢板取出术后再发骨折。3、桡骨钢针内固定术后。处理意见:可考虑行髂骨植骨钢板重新内固定治疗。2016年6月3日,被告为原告行右桡骨骨折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术,髂骨取骨植骨手术。后期双方发生医疗纠纷,被告于2016年6月16日终止医疗并为原告办理出院手续,但原告拒绝出院,经公安机关介入后原告于7月27日出院。原告住院期间为二级护理。本次治疗原告实际支出医疗费2470元(包括在新民市人民医院支出570元),其余费用均由被告承担。经庭审核实,原告自愿承担术前支出医疗费1800元,并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其余医疗费670元。
诉讼过程中,经当事人申请,本院依法委托沈阳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原告遭受的损害进行司法鉴定,该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结论:xx医院存在未尽到告知义务及谨慎注意义务,与张xx术中再发骨折存在全部因果关系,参与度为100%。张xx目前手部情况不构成伤残等级。原告为此支付司法鉴定费8500元。
判决如下:
被告xx医院赔偿原告张xx实际支出的医疗费670元;
被告xx医院赔偿原告张xx住院伙食补助费2700元;
被告xx医院赔偿原告张xx误工费(87×45)3915元;
被告xx医院赔偿原告张xx护理费(39261÷365×27)2904.24元;
被告xx医院赔偿原告张xx鉴定费8500元;
被告xx医院赔偿原告张xx交通费300元;
沈阳新民医疗事故:取钢板螺钉再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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