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医疗过错事故卵巢肿瘤的病理诊断
2008年12月5日,原告范xx因左侧卵巢肿瘤伴高雄激素2年余入被告xx妇幼保健院住院治疗。经查体及专科检查,初步诊断为:左卵巢瘤(雄激素性功能性肿瘤?)。治疗计划:1.完善各理化检查;2.请上级医师会诊。当日彩超会诊意见:1.左侧卵巢呈混合性改变;2.低阻(提示血供丰富)(左卵巢39×29×25mm3,轮廓规则,包膜完整),请上级医师会诊。12月8日主治医师查房意见:患者目前左侧卵巢肿瘤诊断明确,手术指征充分,请主任会诊决定手术时间及方式。同日,主任医师查房意见:患者目前左侧卵巢肿瘤诊断明确,高雄激素性功能性肿瘤可能性大,手术指征充分,拟明日行腹腔镜手术,交待家属,有切除左侧卵巢可能,术中冰冻可能,恶性肿瘤不除外,若为恶性,有扩大手术范围及中转开腹可能。同日进行术前小结,手术指征:左侧卵巢肿瘤,患者要求腹腔镜手术;拟施麻醉:全麻;拟施术式:腹腔镜下左侧卵巢肿瘤切除术;术中注意:如需要则送术中冰冻,如为恶性,须扩大手术范围。12月8日13时30分,原告范xx及其配偶李生杰签署手术同意书,手术同意书上记载:术前诊断:左侧卵巢肿瘤(高雄激素性功能性肿瘤?);手术名称:腹腔镜下左侧卵巢肿瘤切除术;麻醉方法:全麻;手术前估计(手术风险)、术中、术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手术指征左侧卵巢肿瘤,高雄激素性功能性肿瘤可能性大,患者要求腹腔镜手术,1.麻醉意外;2.术中出血感染、副损伤;3.气体栓塞;4.中转开腹(扩大手术范围、止血需要等);5.术后血栓栓塞(下肢静脉、肺等);6.术中切除左侧卵巢可能;7.术中冰冻若提示恶性,须扩大手术范围,术后诊断以术后7日大病理为准;8.术中双侧输卵管通液:(1)术中切除无功能输卵管(阻塞积水)可能;(2)术中若盆腔粘连重改行输卵管部分切除或结扎术可能;(3)术后残留输卵管积水复发可能;(4)术后左侧卵巢血运及功能受损可能。该部分记载下方有患者范xx及配偶李生杰签字,并书写“了解病情及手术风险,要求腹腔镜手术”字样。该手术同意书右下角添加记载:术中冰冻卵泡膜颗粒细胞瘤有复发可能,为低度恶性肿瘤,考虑患者未孕,建议行患侧附件切除。李生杰签字并书写“要求切除左侧附件,保留生育功能”。
12月9日原告配偶李生杰签署麻醉相关操作知情同意书。当日11:45-14:20在全麻下行腹腔镜下左侧卵巢肿瘤切除术。手术简要过程:患者取头低脚高倾斜20度。用安尔碘液消毒腹壁皮肤,常规铺消毒巾,置入导尿管。脐孔处气腹针穿刺,co2气腹形成,气腹压力维持12mmhg。纵形切开脐孔下缘皮肤长10mm,套管针穿刺进入腹腔,顺利插入腹腔镜探查盆、腹腔,双下腹穿刺,左5mm,右5mm;盆腔:子宫直肠窝未见积液。子宫居中,正常大小,表面光滑。右侧卵巢正常大小,表面光滑、质软。双侧输卵管外观正常,美兰通液双侧通畅。左侧卵巢增大,包膜完整,内见一直径约4cm实性肿物,呈分叶状,质不脆,表面光滑,色淡黄,切面见纹理细腻,未见囊性变及出血坏死。完整核除肿物,分两层连续褥式包埋缝合剩余卵巢组织。取出标本送病理,术中冰冻提示:性索间质来源肿瘤,符合卵泡膜-颗粒细胞瘤。术中会诊,意见:颗粒细胞瘤属低度恶性肿瘤,有复发可能,考虑患者年轻未孕,可行患侧附件切除,密切随诊。交待家属并签字后,于输卵管峡部及漏斗韧带处套圈结扎并完整切除左侧卵巢及输卵管,加固两次。取出标本送病理。ns及替硝唑冲洗盆腔,查无活动性出血。放尽co2,拔出套管,切口各缝合。术中出血少,尿量200ml,尿色清。留置导尿管,术中麻醉满意,安返病房。术中诊断:左侧卵巢卵泡膜颗粒细胞瘤。术后处理:补液,预防感染治疗。术后注意:注意生命体征。12月10日查房:神清无苍白,心肺听诊未见异常,腹平软,无明显压痛,腹部小切口无渗出,胸鸣音正常,四肢活动自如,排尿畅。给予抗类,嘱适当活动,可进普食。12月11日查房:神清无贫血貌,心肺未及异常,腹平软,无压痛、反跳痛,胸鸣音正常,腹部切口无渗出,双下肢无水肿压痛。继续抗类对症。12月12日8:00查房:神清无面色苍白,心肺无异常,腹平软,无压痛,胸鸣音正常,肝脾未及。继续抗类支持。12月12月8:30查房:生命体征平稳,心肺听诊未及异常,腹平软,切口无血肿渗出,无压痛,胸鸣音正常,四肢活动自如,继续防治感染,观察恢复情况,复查血尿常规。12月15日查房:无颜面苍白水肿,心肺呼吸音清,腹平软,无压痛,胸鸣音正常,四肢活动自如,冰冻病理(左侧卵巢)性索间质来源肿瘤,符合卵泡膜颗粒细胞瘤,今约出院,嘱出院后定期复查b超、激素水平,密切随诊。12月16日,原告出院,出院情况:生命体征平稳,心肺未及异常,腹平软,无压痛,胸鸣音正常,四肢活动自如。出院诊断:左卵巢卵泡膜颗粒细胞瘤。出院医嘱:1.休息,禁合房一月;2.定期复查b超及盆腔情况;3.异常随诊;4.阴道炎治疗后复查tct;5.试孕;6.复查alt。
原告范xx于2010年1月5日至1月12日因“妊娠40 3周”再次入院,并于2010年1月7日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术及右侧卵巢楔切剖视术”,产下一男活婴,“右侧卵巢楔切组织”按程序行术中冰冻病理检查,提示“少量卵巢组织”。术后病理:少量卵巢组织,见黄体。2012年1月8日至1月13日原告范xx因妊娠足月第三次入院,并于2012年1月8日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术及腹壁瘢痕修补术”,产下一女活婴。
在本案前,原告提起的(2013)沙民初字第30号民事诉讼中,本院就原告的鉴定申请分别提请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北京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司法鉴定中心、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因特殊事由均被退鉴,原告支付鉴定费16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请司法鉴定以确认:被告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存在误诊、手术操作是否适当、是否履行了相关告知义务),及过错参与度;原告的护理时限、营养时限、误工时限、后续治疗费。经双方当事人选定及xx中级人民法院摇号确定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予以鉴定。该中心于2017年4月14日出具复医[2017]医鉴字13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病理科专家审阅病理切片意见:倾向支持-间质细胞瘤(中分化),
鉴定意见为:
1.医方对范xx的左侧卵巢肿瘤的病理诊断存在偏差;医方对患者施行腹腔镜手术操作适当;医方履行了相关告知义务。
2.医方的病理诊断偏差对患者并无造成损害后果(患者已完成生育两孩子,目前肿瘤无复发及转移征象)。3.可酌情予以护理60日,营养45日,误工90日。目前患者不存在后续治疗。原告已支付鉴定费9450元。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医疗损害责任是指患者在医疗机构就医时,由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在诊疗和护理活动中受到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此被告xx妇幼保健院对原告范xx所实施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是确定其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经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虽原、被告均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但鉴定人均具有相应的鉴定资格,鉴定程序合法,该证据合法有效。被告业经鉴定意见确认在对原告的诊疗过程中,病理诊断存在偏差,施行腹腔镜手术操作适当,履行了相关告知义务;病理诊断偏差对原告并无造成损害后果,原告已完成生育两孩子,目前肿瘤无复发及转移征象。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住院医疗费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但因被告的诊断偏差,致使原告多次多处求医以确定病理诊断,发生了部分医疗费,鉴于此,本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于被告处外寻求诊断的医疗费用,即在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发生的医疗费1639.3元;在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发生的医疗费276.5元;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发生的医疗费200元;在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发生的医疗费420元,合计2535.8元。
判决如下:
一、被告xx妇幼保健院赔偿原告范xx医疗费2535.8元;
二、被告xx妇幼保健院赔偿原告范xx护理费7200元;
三、被告xx妇幼保健院赔偿原告范xx营养费4500元;
四、被告xx妇幼保健院赔偿原告范xx误工费17349元;
五、被告xx妇幼保健院赔偿原告范xx交通费、住宿费5551.7元;
六、被告xx妇幼保健院赔偿原告范xx精神抚慰金5000元;
七、被告xx妇幼保健院支付原告范xx鉴定费5525元;
大连医疗过错事故卵巢肿瘤的病理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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