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惑:广大被证收人最想知道的“补偿是否合理、合法!”
《征收条例》第2条、第3条分别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据此,我们可以将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基本原则概括为四项: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公平补偿。这些基本原则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同时其精神也贯彻于《征收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各项具体条文之中,房屋征收补偿要合法,必须遵循上述原则!
决策民主原则的含义:
所谓“决策民主”,是指对是否要进行房屋征收、征收事项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征收范围的确定、房屋评估机构的确定、如何进行补偿安置等房屋征收与补偿诸事项都要依法保障群众的参与度,听取并尊重多数人的意见和建议。
决策民主原则的表现:
决策民主原则不仅是房屋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也体现在一系列具体的法律条文中,例如:
(1)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2)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3)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4)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5)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程序正当原则的含义:
所谓“程序正当”,是指在房屋征收工作中,政府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也就是说,房屋征收和补偿的程序应该合法、合理、正当。
程序正当原则的表现:
程序正当原则也具体体现在一系列的法律条文中,例如:
(1)房屋征收中对于补偿安置方案、征收决定、补偿决定都要依法进行公告,以保证被征收人的知情权。
(2)房屋评估机构的选择要依照法律规定来确定,不得由征收部门擅自指定。
(3)房屋征收工作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不能由征收部门随意更改或者省略相关程序等等。
结果公开原则的含义:
所谓“结果公开”,是指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征收决定和补偿情况应当向社会或者利害关系人公开。
结果公开原则的表现:
结果公开原则具体体现为:
(1)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公布并征求公众意见,征求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也应当公布。
(2)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3)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4)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后,应该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公平补偿原则的含义:
所谓“公平补偿”,是指房屋征收既然是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自然不能损害为公共利益作出贡献的被征收人的利益。
公平补偿原则可从以下两方面理解:(1)补偿与被征收财产价值相当;(2)对全体被征收人应当适用统一标准,不得区别对待。
公平补偿原则的表现:
(1)被征收人对补偿方式享有选择权。(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
(2)《征收条例》对房屋征收补偿范围作出了规定;即被征收人应该获得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等。
(3)对被征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4)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满,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就是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应该遵循的四项原则,只有符合上述基本原则,房屋征收与补偿才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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