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局对城管局的建议函,是否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在中,对于违法建筑,相信很多被方并不陌生。当征收方与被征收方针对方案达不成一致的时候,一些征收方就开始通过将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来逼迫被征收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但是,即使房屋是违法建筑,也不是可以随意认定,随意拆除的。
对于违法建筑的认定,被征收方可以进行复议、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政府行为都是可诉的,那么住建局对城管局的征询意见所作的建议函是否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呢?下面,我们具体来看一下的相关案例。
丁某向城管局递交了举报信,要求城管局对小区为违法建筑的事情进行处理。城管局在市住建局去函征询意见。住建局作出建议函,表示:相关部门正在完善相关手续,对该类建设项目应该采取完善手续为主要解决措施,建议暂缓查处。城管局作出答复,称在调查处理中,有处理结果将及时告知。丁某就住建局所作的建议函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丁某不服面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经过一审、二审。
二审法院认为:住建局对城管局的征询意见函所作的建议函,属于行政机关针对另一个行政机关提出问题所作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建议,该建议只是城管局作出行政行为时的参考意见,建议函本身并没有改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具有独立的法律意义,不能对外产生独立的法律后果。丁某的不符合受理的条件。
所以说,在行政诉讼中,并不是行政机关的任何行为都是可以进行复议、诉讼的,如果是行政机关的内容函件,并不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行政行为,那么则不可以对其进行复议或者是提起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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