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房屋是违建,限期拆除!:征收都开始了,快别马后炮了
在中,当方与被拆迁方针对协议达不成一致的时候,一些行政机关方便开始通过将房屋认定为违建,来对被拆迁方进行施压,以逼迫被拆迁方签订不合法不合理的拆迁补偿协议,那么这种方式是否违法呢?在房屋征收已经开始之后,还能以违建为名责令其限期拆除吗?下面。我们具体来看一下法院的相关案例。
2015年,某区政府发布房屋征收通告,唐某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2019年,区城管局对唐某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限期拆除决定书,唐某不服限期拆除决定书,向市城管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城管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决定维持区城管局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唐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限期拆除决定以及行政复议决定。后来房屋被行政机关强制拆除,本案经过一审、二审。
二审法院认为:因为房屋被纳入了征收范围,应当适用《国有土地上》等规定,按照征收程序进行处理,对于房屋是否是违法建筑应由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作出认定,区城管局在未经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房屋合法性进行认定处理的情况下,对房屋作出限期拆除决定,违反法定程序。因涉案房屋已经被强制拆除,没有可撤销的内容,应当确认其违法。
所以说,当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之后,应由征收方对房屋作出认定,如果相关部门再以违建之名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房屋,甚至直接强拆房屋是违反法定程序的。被拆迁方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撤销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或者是请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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