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保障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的救济权,补偿决定被撤销!
在中,评估报告是确定房屋价值的重要依据,根据《国有土地上》的相关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如果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以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如果对复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那么,如果作出的补偿决定,没有保障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提出救济的权利会被撤销吗?下面,我们具体来看一下最高院的相关案例。
某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决定对某项目建设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进行征收。汪某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因为没有在签约期限内,与征收方达成补偿协议,区政府对王某作出《补偿决定》,表示该房屋是无证,根据房屋评估机构评估价格,在此基础上上浮30%对王某作出了补偿决定,王某不服,向起诉,请求撤销《补偿决定》。本案经过一审、二审,以及最高院再审。
最高院认为:没有证据证明评估表就是分户评估报告,即使该表属于分户评估报告,但是由于汪某没有放弃岁苹果结果申请复核评估及鉴定的权利。该表与《补偿决定》同日送达,也使汪某失去了在《补偿决定》作出前申请复核评估及鉴定的机会。在汪某的权利没有得到保障的情况下,难以认定该表确定的房屋价值不低于类似房屋价格,补偿决定的作出依据不足。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进行房屋征收,不能降低被征收人的生活水平,简单来说,就是对征收人的补偿不能低于原有房屋的市场价值,那么由房屋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是确定房屋市场价值的重要依据,如果评估报告没有保证当事人的合法的权利,作出补偿决定的依据自然失去了其合法性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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