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强制拆除过程中,被强行带离,应该以谁为被告进行起诉?
在征地中,当拆迁方与被拆迁方针对协议达不成一致的时候,一些拆迁方为了加快拆迁进度,在被拆迁方尚未签订任何拆迁补偿协议的时候,就将房屋违法强拆了,甚至直接将被拆迁方带离强拆现场,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被拆迁方应该以谁为被告进行起诉呢?下面,我们具体来看一下最高院的相关案例。
2014年,省某市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某被纳入征收范围之内。征收部门与该定代表人彭某进行多次协商,但是还是没有达成一致。2015年9月30日,该市政府组织对该公司实施了强制拆除,彭某的岳父陈某,因为对强拆不服,在现场阻止强拆行为进行,但未实施过激行为,公安分局对陈某采取强行带离现场的行为。在带离现场过程中,造成陈某身体受损。陈某向起诉,请求确认市政府、公安局对其实施的行政强制行为违法,并赔偿经济损失。本案经过一审、二审,以及最高院再审。
最高院认为:本案中,在市政府实施强制拆除过程中,因陈某在现场实施阻止行为,为维护公共安全,白石岭公安分局对陈某采取强制措施带离现场。白石岭公安分局对陈某的询问时间不违反相关的限制。亦未对陈某采取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式。确认了公安分局实施的行政强制行为违法。驳回了当事人对市政府的起诉。
所以说,在征地拆迁中,当房屋被强制拆除的时候,被拆迁方被强制带离现场,侵犯到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时候,要及时针对违法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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