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房屋是违建,限期拆除!:没查清楚,不能说拆就拆
根据《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城域内的违法建筑应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查处,对于乡村区域内的违法建筑则由乡、镇政府进行查处,如果房屋是违法建筑,则由行政机关下达《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那么如何判断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作出是否合法呢?下面,我们具体来看一下最高院的相关案例。
郭某向区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乡政府强制拆除决定违法、强制拆除行为违法,赔偿经济损失。区政府收到后,对郭某作出补正通知书,后来,郭某重新向区政府提交了复议材料,复议请求调整为:确认强拆行为违法,赔偿经济损失或者将房屋恢复原样。区政府出具申请受理通知书,后来,有决定延长30日作出决定,后来,区政府作出复议决定,郭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区政府超期作出复议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本案经过一审、二审、以及最高院的再审。
最高院认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中没有明确具体位置、范围等内容。当事人主张《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所指的违法建设不包括其在房屋右侧没有拆除房屋上为挡雨铺设的彩钢板,并提交工作人员现场开具该通知书的全程录像作为证据。即工作人员可能将确因基本居住需要、为保障身体健康而在必要限度内进行的搭建暂时排除在限期拆除的范围之外。
所以说,即使房屋是违法建筑,当事人也不能想拆就拆,拆除违法建筑需要有事实依据,也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如果行政机关的强拆行为没有事实依据或者没有按照法定程序的话,那么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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