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案不满意,可以复议或者诉讼吗?最高院这样说!
在中,一直是方和被拆迁方矛盾争议的焦点,拆迁方想要以更少的成本进行土地征收,被拆迁方想要更多的拆迁补偿,双方之间围绕着拆迁补偿可能会进行多次的谈判与磋商。
当然,对于征地补偿首先需要有一方抛出橄榄枝,这个主动权一般是掌握在征收方。根据的相关规定,在征地时,必须发布征地公告,发布征地补偿方案,那么针对征地补偿方案是否可以提起复议诉讼呢?下面,我们具体来看一下的相关案例。
2012年4月18日,省某区政府发布征地公告,之后该市国土资源分局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该公告载明,对补偿安置有争议的,可以向区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依法申请裁决。
刘某等2人向区政府申请协调,区政府表示经协调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可向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申请裁决。刘某2等人向湖南省政府申请裁决。湖南省政府告知刘某2等人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刘某2等人向长沙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长沙市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维持区政府批准的案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刘某2等人以区政府、市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以请求撤销区政府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长沙市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
一审认为区政府不是本案适格被告,驳回了起诉,上诉之后,依旧被驳回。提起再审,最高院认为:如果原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则对原行政行为予以维持的复议决定当然也不可诉。本案中,区政府批准案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行为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同时也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刘某2等人将区政府及长沙市政府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合法!
对于安置方案是否可诉,在实践中存在争议,有的判决是可以进行起诉,有的判决是不可以进行起诉。通常情况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是不可诉的。但是,如果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实质上对征收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直接影响,那么是可以针对征收不产安置方案进行行政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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