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方:征收是为了公共利益,合法!:补偿都没给还好意思说
根据《》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是因为公共利益的需要收回国有土地的使用权的,也需要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给予当事人相应的补偿,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交出房屋和土地。下面,我们具体来看一下最高院的相关案例。
2014年4月4日,市政府发布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报,某在该通报所划入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内,该公司对通知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市政府发布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知。本案经过一审,二审,以及最高院再审。
最高院认为:虽然说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收回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也不是想怎么收回怎么收回的。在本案中,市政府收回该公司土地,既没有听取该公司的陈述申辩,也没有对土地的四至范围作出认定,更为过分的是到现在都没有对该公司进行补偿,违反了法律规定,应该予以撤销,但是考虑到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通告中收回该公司土地使用权的行政行为确认违法。
所以说,虽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但是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按照法定的程序,如果违反法律规定,强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那么则是违法的,被征收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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