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执法局参与强拆了我的房屋,:协助行为,不是适格被告
根据《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违法建筑是很可能被强制拆除的,一旦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并且需要强制拆除,那么行政机关会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如果当事人没有自行拆除,那么行政机关则很可能实施强制拆除。当然,如果对强拆不服,是可以提起诉讼的,下面我们具体来看一下法院的相关案例。
杨某等5人共同修建房屋一幢,在建设过程中,未获得使用、规划许可等手续。修建过程中,市政府四次到现场发出《停工通知书》,三次发出《限期自行拆除通知书》,市自然资源局三次到现场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但是,5人仍然继续施工,市政府于是组织力量,市自然资源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派员参与,对房屋进行了拆除。杨某等5人不服,以市政府、市自然资源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为被告,起诉强拆行为违法。本案经过一审、二审,以及最高院再审。
最高院认为:市政府、市执法局并不是适格的被告,市政府没有实施拆除行为,也没有证据显示强制拆除行为是政府委托或授权实施的,执法局在拆除时虽然派员到了现场,但不是履行法定职责,而是政府之间的协助行为,因此市政府、市执法局并不是适格的被告。所有说,在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并被强制拆除的时候,当事人对此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但是需要我们注意的是,起诉强拆行为违法的时候,一定要固定好强拆的相关证据,以便诉讼中确定好正确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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