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根据《》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可见,除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外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样具有原告主体资格,有权对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判断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通常要考虑三个基本要素:是否存在一项权利、该权利是否属于原告的正当权利以及该权利是否可能受到了被诉行政行为的侵害。
直管租赁权是国家为了保障公民居住权而提供的一项具有重大财产利益的权利。不同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通过签订合同而取得房屋的承租权,直管公房承租人是通过向行政机关申请而获得直管公房租赁权。基于该项权利,直管公房承租人得以长期缴纳低房租居住该房屋,对该房屋享有长期的占有和使用权,其经济地位近似于房屋所有权人。因此,征收部门在征收直管公房的过程中,考虑到直管公房承租人的特殊地位,以及征收行为对直管公房承租人权益的直接且重大影响,应当对其合法权益予以充分保护。对于直管公房承租人认为补偿决定、强拆行为等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认定承租人与该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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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案情】
省任某某租住驻马店市保障性住房和直管公房管理所位于向阳街89号的公有房屋。2004年4月16日,原驻马店市直管公房管理所为任某某颁发了房屋租赁使用权证。任某某在公房土地上自建有私有房屋,无合法使用权相关手续。2016年1月27日,驿城区向阳街89号被列入河南省2016年计划。2016年3月30日,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人民街道向阳花园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驿政征〔2016〕5号),将驿城区向阳街89号纳入人民街道向阳花园旧城改造项目,同时下发了《人民街道向阳花园旧城改造项目安置方案》,并于2016年3月30日发布征收公告。公告中明确了征收部门是驿城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征收实施单位是驿城区人民街处。2011年6月21日,驿城区人民街道办事处与原驻马店市直管公房管理所签订了《旧城改造偿还公房协议》。2014年10月8日,驻马店市保障性住房和直管公房管理所发布通告,10月9日向任某某送达了拆迁停租通知,2015年12月10目,驻马店市保障性住房和直管公房管理所和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街道办事处向阳花园项目指挥部联合向向阳街89号院直管公房承租户下发通知,凡属原直管公房承租户且家庭无房者,在通知下发之日十日内搬离的,到向阳花园项目指挥部办理相关手续并优先进行安置租住;在该区域公房土地上所建,如配合拆迁,按驻政〔2012〕89号文补偿标准进行补偿。任某某与驿城区人民街道办事处未就补偿安置达成协议。2016年4月9日驿城区人民街办事处向阳花园项目指挥部通知任某某自行协商选定房屋评估机构,任某某拒签。2016年7月27日,河南丰达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对任某某房产进行了评估。2016年8月1日夜,驿城区人民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了任某某的房屋。任绮霞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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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驿城区政府、驿城区人民街办事处与任某某未就安置补偿达成协议,房屋征收决定尚在法定起诉期限内,驿城区政府委托驿城区人民街办事处对任某某自建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程序违法。后双方不服,上诉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任某某不服一、二审判决,申请再审。
再审裁判:
直管公房租赁权是国家为了保障公民居住权而提供的一项具有重大财产利益的权利。不同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通过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而取得房屋的承租权,直管公房承租人是通过向行政机关申请而获得直管公房租赁权。基于该项权利,直管公房承租人得以长期缴纳低房租居住该房屋,对该房屋享有长期的占有和使用权,其经济地位近似于房屋所有权人。因此,征收部门在征收直管公房的过程中,考虑到直管公房承租人的特殊地位,以及征收行为对直管公房承租人权益的直接且重大影响,应当对其合法权益予以充分保护。对于直管公房承租人认为补偿决定、强拆行为等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认定承租人与该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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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拆迁公有住房房屋的,拆迁方要和房屋的承租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给予房屋承租人一定的保障,保证日后生活水准。广大被户,遇到不公平的待遇,要及时维护合法权益,必要时,委托专业的律师帮忙维权,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小尚提醒:被拆迁人遇到具体的问题,可以咨询专业的律师给出维权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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