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市更新条例》于2022年11月25日通过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会议,该《条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中不仅明确了“城市更新”的含义,而且就今后如何实施城市更新项目,实施原则、城市更新中如何保障当事人的权益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第二条规定,城市更新指的是对本市建成区内城市空间形态和城市功能的持续完善和优化调整,具体包括:(一)以保障老旧平房院落、危旧楼房、老旧小区等房屋安全,提升居住品质为主的居住类城市更新;(二)以推动老旧厂房、低效产业园区、老旧低效楼宇、传统商业设施等存量空间资源提质增效为主的产业类城市更新;(三)以更新改造老旧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保障安全、补足短板为主的设施类城市更新;(四)以提升绿色空间、滨水空间、慢行系统等环境品质为主的公共空间类城市更新;(五)以统筹存量资源配置、优化功能布局,实现片区可持续发展的区域综合性城市更新;(六)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城市更新活动。本市城市更新活动不包括土地一级开发、商品住宅开发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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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此前发布过的城市更新条例中都有明确规定,要严格控制大规模拆除、增建。当然,城市更新项目与其他项目一样,同样享有知情权、参与权以及监督权,今后要是遇到城市更新项目时,人民群众可要积极地参与到其中,倘若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发现相关部门不将相关信息予以公布,或是未告知大家相关的权益,业主则有权就违法行为向有关部门举报。
《条例》第二十七、第二十八条就城市更新项目中涉及房屋腾退的,也作出了以下规定:城市更新过程中,涉及公有住房腾退的,产权单位应当妥善安置承租人,可以采取租赁置换、产权置换等房屋置换方式或者货币补偿方式予以安置补偿。项目范围内直管承租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比例达到实施方案规定要求,承租人拒不配合腾退房屋的,产权单位可以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可以依申请作出更新决定。承租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执行。
需要对私有房屋进行腾退的,实施主体可以采取产权调换、提供租赁房源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进行协商。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物业权利人腾退协议签约比例达到95%以上的,实施主体与未签约物业权利人可以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调解。调解不成且项目实施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共利益,确需征收房屋的,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据《国有土地上》等有关规定对未签约的房屋实施房屋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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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作为老百姓的私有财产,是受法律保护的,虽然在其他因公共利益展开的中,具有强制性,但是城市更新项目以及城中村改造、合村并居等项目,需要与业主、村民协商,这类项目只有达到一定比例绝大多数群众同意并签订了补偿协议,才能进行下一步程序。如果签约比例超过了95%,绝大部分人都同意腾退房屋,并签订了补偿协议,对与个别几个未签订协议的被征收人,相关部门则是可以实施强制征收的。
总之,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老旧住宅楼房加装电梯的,应当依法由业主表决确定。具体实施过程中,一旦发现有相关部门强迫业主的行为,如签订补偿协议,未充分听取公众意见,未对房屋腾退人员进行补偿,强迫业主腾退房屋等,业主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或是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实践中,遇到拆迁问题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协助维权,拿到合理补偿。
小尚提醒:被拆迁人遇到具体的问题,可以咨询专业的律师给出维权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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