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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方案必须告知拆迁户,否则属于程序违法-4008云顶国际集团

专栏:拆迁 2023-08-11 63 0 原创

未履行告知义务而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程序违法

案情概况

2019年7月11日,政府作出150号批复,同意匀东镇政府制定的《都匀经济洛邦新城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都匀经济开发区洛邦新城项目土地方案》。该两份补偿方案载明:征收主体为都匀市政府,征收实施单位为匀东镇政府。

2019年9月2日,吴某某以都匀市政府作出前述批复,同意由匀东镇政府具体实施征收其位于附城村八组的承包地、,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向州政府提出,请求确认都匀市政府实施征收吴某某承包地、宅基地的行政征收行为违法。黔南州政府于2019年9月6日作出60号复议决定,以征收吴元开所涉承包地、宅基地系匀东镇政府,其向黔南州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主体明显不适格为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吴某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吴某某不服,向提起诉讼。

法院裁判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60号复议决定是否合法。重点从以下几方面分析:

第一,关于复议申请的审查识别问题。

当事人如对行政机关征收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向有关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口头或书面提出复议申请,以明确被申请人、复议请求、复议的主要事实及理由等事项,继而有利于复议机关对其申请进行审查处理。

第二,关于通知补正的程序及范围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根据该条规定,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复议机关可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确定是否通知申请人进行补正,其目的在于通过复议机关通知补正的程序,申请人进一步补全材料或修正表述,避免因举证能力不足或表述不清而造成审查上的困难,既有利于保障申请人的复议权利,亦有利于复议机关的进一步审查处理。

第三,关于适格被申请人的认定问题。

根据当时生效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是征收集体土地的法定征收主体,结合150号批复及附件载明的征收主体是都匀市政府。

综上,黔南州政府未经通知补正即将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事项识别为匀东镇政府的行政行为,属认定事实不清,其未履行告知义务迳行作出被诉不予受理决定程序违法。据此,被诉60号复议决定应予撤销。一审判决结果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黔南州政府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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