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部门未作出专项规划,征收决定违法!
案情概况
清原县政府因符某某、李某某诉其及市政府确认房屋征收决定违法一案,不服省高级人民(2018)辽行终181号行政判决,申请再审。清原县政府以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侵害被征收地块大多数居民合法权益等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符某某、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最高院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2号征收决定及附件补偿方案和142号复议决定的合法性。
《国有土地上》第九条规定,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十一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第十二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本案中,清原县政府对案涉地块实施征收,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清原县政府提供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2016年该县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但没有提供相应的专项规划,亦没有提供证据表明其当时作出了相应的专项规划,故清原县政府作出的2号征收决定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上述规定,应确认违法。但鉴于有利于改善该地区人民的居住环境,绝大多数被征收人同意征收并已得到了安置补偿,撤销该征收决定将会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故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确认违法但不撤销,保留2号征收决定的效力。同时,基于2号征收决定的违法性,应撤销抚顺市政府作出的维持2号征收决定的142号复议决定,原审判决结果并无不当。
裁判要点
清原县政府提供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2016年该县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但没有提供相应的专项规划,亦没有提供证据表明其当时作出了相应的专项规划,故清原县政府作出的2号征收决定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应确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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