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位患方朋友咨询林律师,林律师帮忙写陈述材料的案子一审基本上打赢了,鉴定机构鉴定主要责任,判了90%,但是没有支持要医院公开道歉的诉讼请求,请问二审有没有机会。林律师的回答是基本上不可能,不仅法院判决医院赔礼道歉的案例极其罕见,也没有相应法律支持。下面林律师引用《》有关规定给大家解读一下。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对于医疗纠纷,医疗机构需要赔礼道歉的情形很少,因为诊疗行为一般不会涉及对患者名誉、人格的侵害,只涉及健康权、生命权的侵犯。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就是指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的损害,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医院的法律责任是赔偿责任,主张医疗损害对精神心理产生负面影响只有精神抚慰金的赔偿,因其没有对名誉、人格造成侵害,所以其主张医院向其赔礼道歉没有法律依据。
不过,如果是患者的隐私和被泄露的,医院就完全有可能侵犯了名誉权、人格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责任。这里的侵权责任就包括赔礼道歉。不过实践中隐私和个人信息被泄露通常不属于医疗损害,不构成。
总之,发生人身损害的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主张医生赔礼道歉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对于患方而言只有经济上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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