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总会有一部分案件患方败诉,今天林律师给大家分析一下败诉的原因有哪些,以便在起诉前能及时止损。
一、最高法的统计数据。
根据最高法对2022年责任纠纷案件的统计数据,在患方败诉的案件中,未进行鉴定的案件88件,占比41.90%,未进行鉴定的主要原因在于患方不认可病历材料导致鉴定机构退回鉴定,其次是未行尸检或鉴定机构能力有限导致退回鉴定,也有患方申请鉴定不予缴费或者坚持不鉴定等情形。其次,医方诊疗行为的过错与患方损害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的案件56件,占比26.67%,位居第二位。医方诊疗行为无过错的案件31件,占比14.76%,位居第三位。
二、举证不能。
根据上述败诉原因,其实总结一句话就是:患方没有成功举证医院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1218条规定的过错原则)。
1.患方不认可病历材料导致鉴定机构退回鉴定。
这一类患方当事人应该是大多数没有请专业医疗律师代理的,他们不知道对检材(病历材料)提出真实性异议是会导致鉴定机构退卷的,因为这是法定退卷理由,如果没有证据证明病历有伪造,患方会被以证据不足驳回诉讼请求的。所以,林律师在很多地方都反复强调,没有可靠的证据证明伪造病历,不要去提病历真伪性问题,这会带来灾难性后果。
2.未行尸检导致退回鉴定。
没有尸检会导致患方无法举证损害后果(死亡)发生的原因,鉴定机构无法进行过错与死亡因果关系的鉴定而退卷。可能有人会说,为什么要由患方来举证患者的死亡原因,而不是医方呢?这是因为只有患方才有是否进行尸检的权利。可能还有人会说,一定要进行尸检才能明确死亡原因吗?其实不是,大多数时候病历就可以推定出死亡原因,但是很多鉴定机构就是要认为病历上的死亡原因不一定准确,必须尸检才能明确(实际上这就是一个退卷的借口)。
3.鉴定机构能力有限导致退回鉴定。
一般这一类案件是因为案情过于复杂,例如患者虽未死亡,但发生病情变化的原因不明,例如患者治疗周期特别长,导致最终损害后果的直接原因与诊疗过错因果关系不明确,例如所涉及的疾病是目前医学上的难题,这些情况鉴定机构确实无法得出鉴定结论,他们会以能力不足为由退卷。当然不排除有些鉴定机构以能力不足为由退卷来减少工作量的。这种退回鉴定依旧会导致患方举证不能而败诉。
4.患方申请鉴定不予缴费或者坚持不鉴定。
医疗损害的鉴定费很贵,一般1-3万(不同鉴定机构收费不一样),基本上由患方垫付,如果无力承担或担心鉴定费打水漂不缴费,那无疑会导致鉴定不能,由患方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当然患方针对医疗损害这一专门性问题坚持不鉴定,法院无法作出判决,那无疑会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5.医方的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
这也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很多患方当事人会说,我可以找到医方很多很多过错,不说医院承担全责,至少主要责任是要承担的,但是经过我们医疗律师仔细分析,这些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没有因果关系,很大一部分是病历瑕疵,有一部分是不会导致患者出现损害,还有一部分是对患者的影响是可逆性的或者无法检测出的。对于责任纠纷案件,只讲过错不讲因果关系,是对法律没有理解透彻的结果。《民法典》规定的过错责任里面包含的核心意思就是过错所导致的后果才是责任所在。
6.医方诊疗行为无过错。
可能有人会感到奇怪,为什么没有过错的案件患方也会去起诉呢?这类案件还不少,这是因为患者出现了预料之外的损害,例如术后大出血、药物过敏、药物性肝损、院内感染,等等。这些损害的发生不一定是由诊疗过错所导致,是诊疗过程中难以避免、预防的情况。所以患方不能因为无法理解出现了损害后果而起诉医院,还要看这些损害后果有没有诊疗过错的参与,例如术后出血是不是不当使用抗凝药导致的、药物过敏医院有没有违反了药物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药物性肝损有没有及时停用相关药物、院内感染是不是无菌操作不严格导致的,等等。
三、评估案件很重要。
林律师认为医疗纠纷打官司要败诉,只能因上述第二种原因败诉,最低限也只能以第二、三种原因败诉,因为这确实是案件本身的固有缺陷所导致,退卷顶多是患方浪费前期而进行的尝试,但如果是其他四种原因败诉,那肯定是案件评估不到位的结果,做了鉴定还败诉是不可接受的,因为赔了律师费还要赔鉴定费。所以,建议患方起诉前,一定要请专业医疗律师好好评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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