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经人介绍相识,于2014年领证,次年长子,2018年生育次子。婚后两人因性格不合常发生矛盾,未能建立良好的夫妻感情,现夫妻关系已彻底破裂。女方早有的想法,因男方有吸毒史,害怕被报复才一直拖延至今。由于实在无法再共同生活,女方终于下定决心离婚,并通过朋友介绍委托旷律师代理离婚诉讼。
旷律师为女方起诉后,第一时间联系男方,男方表示同意离婚,可私下却又要求女方撤诉,只答应双方去民政局。女方遂询问旷律师的意见,旷律师告知女方,如果对方真心同意离婚,那根本就不需要撤诉,只要配合好法院工作,当天就能成功离婚,何必再去民政局离婚?现在协议离婚有一个月离婚冷静期,且必须双方到场办理,你需要从外省来回奔波两次,中间必须隔一个月,这不是把简单事情复杂化?如果撤诉,万一男方反悔不同意去民政局协议离婚,那此次起诉的机会就被浪费了,要满六个月后才可以第二次,女方听从了旷律师意见没有撤诉。最终经过法院及旷律师给双方做调解工作,男女双方达成一致意见,通过远程视频调解成功离婚。
女方从委托旷律师起诉到成功离婚,相关事宜都是线上操作,女方足不出户即成功离婚,其至始至终都未与旷律师见过面。旷律师也没有辜负女方的信任,仅用三天时间即帮女方成功离婚,完全达到女方的诉讼目的。本案中有个值得提醒的点,如果起诉后,对方说同意离婚,但前提是必须撤诉的,这种情况十有八九是对方在忽悠。协议离婚有一个月的冷静期,其中变数太大,除非能够接受对方反悔的不利后果,否则千万不能撤诉。
省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xx)湘05xx民初xxxx号
原告:袁某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洞口县xx镇xx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旷良勇,湖南湘驰律师。
被告:袁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洞口县xx镇xxx。
原告袁某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袁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小孩袁某宇、袁某博由原、被告各一个,各自承担其抚养小孩的;3、本案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3年12月份经人介绍相识,2014年2月7日,2015年1月6日生育长子袁某宇,2018年11月19日生育次子袁某博。双方由于性格不合等原因,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未能建立起正常的夫妻感情,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袁某某与被告袁某;
二、双方的小孩袁某宇由袁某抚养,袁某博由袁某某抚养,各自负担各自抚养的小孩抚养费,相互享有探望小孩的权利,对方应当予以协助;
三、在洞口农商本金25万元及利息由袁某偿还,各自名下所负个人债务,由各自负责偿还,双方确认无、债权;
四、其他无争议。
本案诉讼费 150 元,由袁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xx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袁 x
本文由入驻华律自媒体作者撰写发表,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平台立场。凡注明原创的文章,云顶集团7610官方网站的版权归作者和平台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咨询时请说明来自于华律网
扫描二维码添加作者微信
扫描二维码分享到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