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于1999年一男孩,次年领证。两人婚后常常因为琐事吵架,有时还动手打架。最近几年,男方的工资都不经女方手,女方对男方的经济状况一无所知,婚姻关系虽已维持20余年,但早已名存实亡。起诉前女方多次向男方提出,希望两人好聚好散。但男方就是不同意协议离婚,故女方下定决心。
女方在委托本律师之前找其他过,甚至有律师已经免费为其拟写起诉材料。其在充分了解对比后,还是决定委托本律师。受委托后本律师第一时间为女方向提起诉讼,在承办法官确定后,本律师立即与法官进行沟通,将女方原因、夫妻感情现状、是否还有必要维持婚姻、我方诉求等相关情况告知承办法官。承办法官在了解大致情况后,与被告进行电话沟通,详细听取了被告的陈述,很快便找到矛盾的症结所在。经过法官不厌其烦地做男方的思想工作,男方松口表示同意离婚。最终经法院及本律师沟通协调,双方就离婚相关事宜全部协商一致。
考虑到原、被告均身在外省,本律师提出通过远程视频调解处理此案,为切实减轻当事人异地往返奔波之苦和节约审判资源,法院同意了本律师的请求。因此本案双方足不出户就成功离婚,且仅用时7天,顺利程度完全超出了女方的想象。当案件处理超乎想象的顺利时,当事人可能没意识到请的律师到底发挥了多少作用,但当案件不顺利时,才知道请到一名优秀的律师是多么重要。本律师认为案件处理越顺利,就说明律师的工作越出色,因为只有律师将相关事宜沟通好、协调好,各个环节才会顺畅衔接,如此才会推动案件顺利处理。
省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湘05xx民初xxx号
原告:尹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洞口县竹市镇xx村xx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旷良勇,湖南湘驰律师。
被告:欧阳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洞口县竹市镇xx村xx组。
原告尹某某与被告欧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尹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本案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1999年10月4日生育男孩欧阳xx,2001年10月18日。双方由于性格不合等原因,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未能建立良好的夫妻感情,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为此,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尹某某与被告欧阳某某;
二、尹某某对坐落在洞口县竹市镇某某村某某组的房屋享有居住权,双方确认无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
三、本案诉讼费 150元,由尹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xx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袁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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