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是在家人撮合下认识的,未婚先孕,因工作原因,双方基本都是生活。男方不善言辞,缺乏与女方沟通,对哺乳期的女方严重不关心,甚至不给哺乳期的女方足够的生活费用。女方因家庭矛盾在此期间都有自杀的想法,医生说可能有产后抑郁症,男方却并不因此对女方多一点关心,男方母亲还嫌女方小题大做,加上男方母亲性格比较强势,婆媳关系严重不和。可在处理婆媳矛盾时,男方没有应有的主见与担当,导致双方及两个家庭之间矛盾越来越大。于是孩子出生几个月后,女方心灰意冷离开男方家,两人开始分居生活。
女方曾向起诉过一次,由于当时男方不到庭参加诉讼,且提交答辩状表示不同意离婚,法院遂依法判决不准离婚。后本律师为女方第二次,这一次男方的没主见体现得淋漓尽致,男方竟委托其母亲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整个开庭基本都是以男方母亲为主,男方像个没有长大的孩子。男方答辩时表示希望和好,不愿意离婚,如果一定要离婚的话,孩子应当由其,并要女方返还彩礼、开支及小孩等共计四十余万元。本律师听男方的答辩,就知道顺利离婚基本没什么问题,因为离婚案件就怕对方不提条件,只要提条件就好办。经法官庭后组织调解,男方要求女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8万元,其他诉求都予以放弃,女方爽快的答应了该方案。后女方立即筹钱,当场兑付,顺利离婚。
很多人以为未能顺利离婚是自己证据不足,其实多次起诉离婚就是证明感情不和最好的证据,既然双方已经对簿公堂,说感情还未完全破裂都是自欺欺人。无法顺利离婚的真正原因要么是和抚养费问题分歧很大,要么是财产、债务等问题分歧很大,只要把这些根本问题解决了,离婚就会很顺利。既然已经无法和好,拖着不离婚耽误的是双方的时间,拖得久了,两人都心力交瘁。我们律师要做的就是,从专业及情理角度给自己当事人分析双方诉求,告知当事人哪些诉求合理,哪些诉求不合理,我们怎么处理会比较妥当。只要调解方案基本公平合理,加上法官做思想工作,双方基本都能达成一致意见。如果调解方案对自己当事人利益会有很大影响,我们一定要提醒自己的当事人,可以和家人商量一下,不要草率做决定。
省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2)湘05xx民初xxx号
原告:王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人,住xxx镇xxx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旷良勇,湖南湘驰律师。
被告:卢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xxx镇xxx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xxx镇xx村。系被告卢某某之母。
原告王某与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旷良勇,被告卢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见,组织原、被告进行了调解。
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小孩卢某恒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支付抚养费;3、本案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2月26日在隆回县民政局,于2018年8月20日男孩卢某恒。原因夫妻感情不和,原告于2021年4月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于2021年6月1日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此后,原、被告互不往来,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此,原告特再次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卢某某辩称: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如果坚决离婚不回头的话,必须赔偿被告因为婚姻损失的30万元,小孩由被告抚养,要原告支付小孩抚养费 174 000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7年下半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8年2月26日在隆回县民政部门办理。2018年8月20日,原告生育男孩卢某恒,卢某恒现随被告及被告父母一起生活。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家庭琐事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原告于2021年4月向本院起诉离婚,2021年6月1日,本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判决后,原、被告仍然互不往来,互不履行夫妻义务,以致原告再次诉至法院。原、被告婚后无,亦无。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王某与被告卢某某双方;
二、双方婚生小孩卢某恒由被告卢某某抚养成年,原告王某一次性支付小孩抚养费80000元,此款限于2022年2月21日付清,其他抚养费用由被告卢某某承担,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自己选择;原告王某在不影响小孩生活学习成长的情况下,对小孩享有探望权,如需带走小孩一起短期生活,应与被告卢某某协商确定时间,被告卢某某应予以协助;
三、原、被告双方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王某自愿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罗 金 华
二〇二二 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龙 良 碑
书 记 员 杨 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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