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经人介绍相识,育有一儿一女,婚后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女方遂委托旷律师向,庭审中男方表示这些年打工的工资都给了女方,要求女方赔偿几十万元。女方认可收到男方工资的事实,但是金额没有这么多,且均已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由于两人分歧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法院遂判决不准。
后旷律师为女方第二次起诉离婚,男方的诉求与第一次诉讼基本一致。庭审中男方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给女方转了多少钱,也没有证据证明女方账户有存款。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男方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实男方心里也清楚,一家人共同生活开销非常大,就算打工挣了这么多钱,也并不代表现在就有这么多存款,事实上双方也没有存款。庭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女方成功离婚,调解方案女方完全能够承受,且一点也不吃亏。
庭审前旷律师多次嘱咐女方:“我们在诉讼过程中不要着急,要沉得住气,我们表现的越心急,对方提的要求就会越过分。男方那些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诉求,法院不可能支持。如果法院再次判决不准离婚,那大不了我们就再多起诉一次。耽误咱们的时间,也是耽误男方的时间,男方也会因为反复开庭而心力交瘁。且起诉的次数越多,男方的诉求就越难实现,对男方会越来越不利,我们没有什么好担心的”。本案女方比较信任旷律师,牢记旷律师的嘱咐,在诉讼过程中和旷律师配合较好,最终案件处理比较顺利、圆满,女方对旷律师的代理工作也比较满意。
省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湘0xxx民初xxx号
原告:陈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湖南省xx县人,住xxx县xx镇xxx村,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陈某某曾经使用的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 已注销)。
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旷良勇,湖南湘驰律师。
被告:马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住武冈市xx乡xx村,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0。
一般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x,武冈市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经原、被告申请于2021年11月2日进行庭前调解。
原告陈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被告马某某辩称:同意离婚,小孩但要求原告适用补偿。
经审查查明: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经人介绍相识,2000年左右两人在原武冈市xx乡民政局办,2001年9月6日生女孩马某慧,2007年4月6日生男孩马某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了一辆本田crv越野车,无共同债权、债务。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
二、原、被告所生男孩马某杰随被告马某某生活,原告陈某某每个月28日前按月支付马某杰 1000元,直至马某杰成年(即自2021年12月起至2025年4月止);
三、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本田crv越野车归原告陈某某所有;
四、原告陈某某一次性补偿被告马某某108000元(含车款60000元),此款由原告陈某某在领取调解书时向被告马某某支付50000元,余款58000元在2022年11月1日以前付清(此款汇入马某某中国银行卡号为621785xxxxxxxxx16243的账户内);
五、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经手的债务由各自负责偿还;
六、其他无争议;
七、本案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周xx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本文由入驻华律自媒体作者撰写发表,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平台立场。凡注明原创的文章,云顶集团7610官方网站的版权归作者和平台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咨询时请说明来自于华律网
扫描二维码添加作者微信
扫描二维码分享到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