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在找本之前,双方已就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但去民政局办理手续时,工作人员发现女方有精神疾病病史,告知两人无法协议离婚,需要去,男方这才找到本律师帮其。男方非常担心起诉一次不能成功离婚,本律师明确告知男方,只要双方不反悔,都同意按已经达成的履行,绝对没问题。男方做事还是比较有魄力的,很爽快地就委托了本律师。
本律师第一时间拟好发给双方确认,并起草了指定证明书,让女方家人拿去村委会盖章,并嘱咐一定要让经办人及村主任(书记)签字。本律师向法院提交了诉讼材料后,立即和法院及男、女双方商定好诉前调解的日期。诉前调解当日,我们通过与女方沟通观察其精神状态,女方皆能对答如流,并表示同意离婚,完全能够意识到自己在做什么,应该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为了保险起见,还是依指定监护人证明书将女方父亲列为法定代理人,女方的父亲及亲弟弟全程陪同女方参与诉前调解,因此也不用担心女方因精神方面问题导致离婚不是出于真实意思表示。有了庭前的充分准备与沟通,在法院的诉前调解非常顺利,两个小时左右就成功离婚。
男方和女方家人都在外省,双方去一趟隆回法院不容易,差旅费都要不少钱,加上女方有精神疾病病史的特殊情况,本律师必须要做到让双方跑一次就成功离婚,否则代理工作就是失败的。很荣幸,本案办理得非常顺利,完全达到双方的诉讼目的。有些人可能认为离婚案件没有难度,但想要办得又快又好是很不容易的。如真有说的那么容易,那也就不会有清官难断家务事一说了。还是那句话,案件办理得越顺利,就说明律师的工作完成的越出色。
省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2)湘05xx诉前调书 xx号
原告:邱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省市人,住武汉市xx区xx街xx村。
法定代理人:邱父,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xx区xx街xx村,系原告父亲。
被告:禹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xxx镇xx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旷良勇,湖南湘驰律师。
原告邱某某诉被告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邱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准原、被告离婚;2、小孩禹某媛、禹某馨由被告,由被告承担;3、被告向原告支付40万元经济补偿。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在打工时相识,2015年7月7日在隆回县民政局,2015年7月25日生女孩禹某媛,2017年7月17日生女孩禹某馨。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现夫妻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
被告禹某某辩称,被告同意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邱某某与被告禹某某。
二、小孩禹某媛、禹某馨由被告禹某某抚养成年,被告禹某某自愿承担两个小孩的全部抚养费;小孩长大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被告禹某某自愿支付原告邱某某经济补偿款400000元,其中200000元在签收调解书时支付(已支付),剩余200000元由被告禹某某在2023年1月30日之前付清。
四、原、被告各自经手的债务由各自负责偿还。
本案受理费 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邱某某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屈某某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李某某
代理书记员 刘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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