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于2011年1月,同年4月一女孩,次年11月生育一男孩。婚后购买一套,首付主要由男方父母出资,房屋装修由女方叔叔包工包料完成,总装修款十余万,现还欠其装修款7万元,该房屋女方实际未支付多少款项。2020年3月,本律师为女方第一次向,由于男方坚决不同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双方互不来往,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故本律师为女方再次起诉离婚。
第一次起诉庭审完毕后,法官和本律师闲聊时就表示这个案子不是那么好处理。因为根据法律规定,房屋已登记在男、女双方名下,应视为双方的,男方父母的出资可视为对双方的赠与。但从情理角度来说还是有点问题,首付主要是男方父母支付的,两个小孩也一直是男方在,女方未支付相应。如果简单粗暴的将房屋认定为一人一半,男方家人肯定是不会同意的,对男方父母也是不公平的。因此本案财产如何分割,直接关系本案能否顺利处理。
第二次起诉开庭时,我们着重解决房产和债务问题。经法官和本律师建议,女方自愿将其应占房屋份额折抵为小孩的抚养费,欠女方叔叔的7万元装修款由女方负责偿还,购买商品房所欠由男方负责偿还。女方承担的7万元债务就相当于支付了两小孩抚养费。女方对于房屋做的贡献比较少,且两小孩由男方抚养,需要该房屋居住,房屋给男方是比较适宜的,也可以说是最符合实际,充分考虑了双方权益的方案,女方并不吃亏。面对此类复杂的案件时,我们律师需要保持头脑清醒,捋顺法律关系,化繁为简,正确引导自己的当事人,这样再棘手的案件都能顺利处理。
省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湘 0xxx 民初 xxx号
原告:李某某,女,19xx年xx月xx 日出生,汉族,住市北塔区xxx乡xx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旷良勇,湖南湘驰律师.
被告:康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xxx镇xx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某某,女,19xx年xx月xx 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xx镇xx村 ,系被告康某之母。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康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 2021 年 1月11日立案。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1月13日在邵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1年4月16日生育女孩康女,2012年11月5日生育男孩康男。2020年3月,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于2020年4月21日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此后,原、被告仍互不往来,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故起诉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小孩康女、康男由原、被告各自抚养一个并各自承担所抚养小孩的抚养费;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4、本案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康某;
二、婚生小孩康女、康男由被告康某自愿抚养成年,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位于邵阳市xx区商品房一套(产权证号:湘(2xxx)邵阳市不动产权第 xxxx 号)归被告康某所有,原告李某某自愿将其应当分得的部分折抵小孩抚养费;
三、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欠李x舟7万元由原告李某某自愿偿还,购买商品房所欠的按揭贷款自 2021年2月起由被告康某负责偿还;
四、其他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1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上述协议,系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唐 x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法 官 助 理 陈 x
书 记 员 唐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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