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法律实务:未进行申报,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近日笔者检索到一个关于“公司自2009年起即未申报缴纳”的税务案件。本案件涉及到“公司未进行纳税申报的定性”、“公司未缴、少缴税款的追征期”以及“公司未进行纳税申报的行政处罚”等问题。
我国一共有18种,本文所讲的“未进行纳税申报”是指公司就其应当申报缴纳的某一个或多个税种的应纳税款未进行纳税申报。
税务行政处罚案例:
1、违法事实
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以“招、拍、挂”形式取得昆明市黑林铺街道办昭宗社区的两宗工业用地,因昆明西三环交通功能提升,一直未获得施工报建审批,上述土地一直未能开发建设,企业未按时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现政府与某公司签订土地回收补偿协议,某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五华税局普吉分局提出了办理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申请。
2、违法事实认定
昆明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收税收征管理法》第25条的规定,结合某公司实际情况,根据《收税收征管理法》第52条规定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函(2009)326号),可以适用《收税收征管理法》第64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适用五年。
3、处罚结果
根据《收税收征管理法》第64条,对昆明某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6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未申报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579428.37元处于52%的罚款,罚款金额301209.15元。
本案中,某公司在2009年至2021年12年期间,因项目土地未进行开发的原因,一直未曾就该项目土地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但从税务处理结果来看,税务机关对于2006年5月31日前的公司违法行为并未予以追究,只是追缴了公司2016年6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期间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并仅对该5年的违法事实进行了行政处罚。通过本案例可总结以下几个涉税法律问题:
1、公司未申报纳税行为不属于“偷税”
一般公众对于“偷税”的认定基本停留在字面意思,事实上,税收征管领域的“偷税”是有明确定义的。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可以将偷税情形分为4类:
①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不缴或者少缴税款;
②纳税人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
③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
④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
根据国税函〔2009〕326号文件,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
2、公司未进行纳税申报的追征期为3年,但少缴税款在10万元以上的可延长至5年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2条:“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之规定,追征期可分为以下几类:
①因税务机关原因:未缴或少缴,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但不得加收滞纳金;
②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未缴或少缴,3年内追征;但少缴税款在10万元以上的,追征期延长至5年;
③偷税、漏税、骗税的: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④未进行纳税申报的:追征期为3年,但少缴税款在10万元以上的,可延长至5年。
3、公司未进行纳税申报的行政处罚: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罚款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如公司未进行纳税申报,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至5倍的罚款。
4、公司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税务行政处罚追溯时效:5年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对于公司未进行纳税申报的行为,其税务行政处罚追溯时效为5年。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六条 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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