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扣缴范围:除经营所得其他所有所得
《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
第四条 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财产租赁所得;
(七)财产转让所得;
(八)偶然所得。
二、扣缴义务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三、代扣时间:在支付个人所得时,按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在代扣税款的次月15日内,报送代扣材料
四、纳税义务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信息,扣缴义务人按纳税义务人提供的纳税信息,申报纳税
五、流程:支付前: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所得前,要求纳税义务人提供纳税信息——支付时:扣缴义务人根据所提供的纳税信息,在支付所得时,预扣、代扣个人所得税——支付后:申报缴纳
六、代扣代缴的法律责任:
1、未按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账簿、记账凭证等资料
处罚: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未按期报送代扣代缴材料
处罚: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不收的
处罚:税务机关向纳税义务人追缴,对扣缴义务人处50%-3倍罚款
4、扣缴义务人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
处罚:由税务机关追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50%-5倍
5、纳税人拒绝代收税款,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一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四条 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由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纳税人拒不缴纳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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