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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直接持股的再投资税务 成本痛点-4008云顶国际集团

专栏:公司法 2022-06-27 30721 0 原创

自然人直接持股的再投资税务

成本痛点

一、案例

李总持有一家科技型中小企业a60%,公司经营多年后,公司核心技术竞争力优势凸显,近2年公司每年可实现净利润1000多万,因考虑分红20%问题,公司迟迟未进行利润分配,按李总所占股权比例,李总可享有的未分配利润为1500万。现李总拟投资一个新项目即b公司,投资额为1000万,咨询如何设计投资路径及相应税务成本。

二、投资路径

李总在拟投资前,设想过2种投资路径:

路径1:直接由a公司投资持股b公司,因a公司其他股东基于风险因素考虑,不愿意以a公司名义直接投资该新项目公司,为避免股东内部矛盾,李总拒绝采用该投资路径。

路径2:a公司向李总分红,李总以个人名义直接投资持股b公司。

三、税负分析

李总从a公司分红后再投资b公司,所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500×20%=300万,如采用路径2,税负成本偏高。李总现在所面临的此种情况,属于自然人直接持股的典型痛点,即股东再次投资时,所需承担的税负成本偏高。

四、云顶集团7610官方网站的解决方案

为避免李总再次陷入之前境地,我所企业涉税法律服务中心律师建议李总采用“人持股形式”对新项目进行投资,投资路径如下图所示:

该模式优势有:

①税负成本低:李总后续利用投资分红再次投资时,c公司层面无须承担25%的,李总个人亦不需要承担20%的个人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件》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可不计入企业所得税应所得额。因此,b向c公司分红时,c公司就该分红收入可免征企业所得税。因此,后续李总将c公司所获取的分红重新投资其他项目时,理论上李总无须承担任何税务成本;

②投资亏损可用于抵减:投资项目如发生亏损,c公司的投资亏损可抵减c公司的企业盈利收入,直接降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从而降低c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在一定程度弥补李总的投资亏损。而如果采用自然人直接持股新投资项目公司的投资路径,则无法适用该政策。

③隔离李总个人风险:由李总个人直接持股新项目公司,变更为李总→→投资项目公司的投资路径,因为公司具有独立人格,股东只在出资范围承担有限责任,因此,此投资路径可有效隔离投资项目公司经营与李总个人之间的风险。

五、建议

 通过此次法税专项服务经验,我们建议,公司股东在进行股权架设、投资路径设计时不仅要关注公司控制权、资源方股东的导入、公司融资以及人才激励、公司商业模式的需要,对于持股形式的税务成本考量也切记不可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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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专栏作者

周春律师(微信:zhouvlw)擅长处理公司法律事务、涉税法律事务,并专注于公司法律风险的防控与处置。(一)诉讼领域:周春律师自执业以来,代理了大量公司类、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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