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实行的是一审和二审审判原则,就是说所有的案件,发生之后,如果得不到解决,是首先要经过劳动仲裁的,劳动仲裁是前置阶段,否则是不能进入阶段的。那么,如果在仲裁和一审均败诉的情况下,在二审阶段是否可以增加诉讼请求呢?
马某来自,于2021年2月25日进入市一家上班,职务为作业员,其是通过一个工头挂靠的公司进入公司上班的,由于没有签订也没有买,所以基本上没有什么有力的证明的证据。
2021年6月26日23时马某在下班回家途中发生死亡,死亡后家属为了获得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确认2021年2月25日至2021年6月26日期间与用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不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6月份工资3000元。
后由于用工单位提出马某不是与其存在劳动关系,马某是由工头及劳务公司招用进来的,提交了《劳务派遣协议》、《工资发放》等证据,后仲裁庭追加劳务公司及工头作为第三人参加仲裁活动。
劳务公司也提交了与工头签订的《合作协议书》,证明工头与马某是雇佣关系,并不与劳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2022年5月6日,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庭裁决:工头与马某2021年2月25日至2021年6月26日期间存在劳务关系,第三人劳务公司与工头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家属收到裁决书后当然不服,遂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经过,判决结果与仲裁一致。
家属收到一审判决后,自然不服,遂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在上诉状中要求确认马某2021年2月25日至2021年6月26日期间与劳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实务分析:本案是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属于,工伤的赔偿是在一百万元以上。但是本案中家属的请求是告错了对象,不应告用工单位,而应该告劳务公司,死者马某与劳务公司是存在劳动关系,而不是与用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就因为告错了对象,时间已经去了一年多了,又要重头告过,这个时间又要花费一年多,所以准确确认与哪家单位存在劳动关系非常重要。
回到本案中,二审增加的请求,二审是不会审理的,是会被法院驳回的,二审主要做的工作是看有没有新的证据能够推翻一审判决及适用法律是否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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