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中常有这样的问题,老板名下有好几家关联公司,因为各种原因,老板要求员工将由这家公司换签至另一家公司。此时,劳动者有权拒绝将劳动合同换签至另一家公司吗?
有人认为特殊情况下不经劳动者同意,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主体。《》第十七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中,第一项、第二项即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说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根据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需要双方协商一致。这是劳动合同内容变更的原则性规定,但基于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在特殊情况下,履行了法定程序后,用人单位也可以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
汪律师认为要求劳动者将劳动合同换签至另一家公司是不可以的。
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是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具有人身和经济上的从属性,两个主体之间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虽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劳动合同的内容之一,但劳动关系是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这两个主体之间建立的关系,基于强烈的人身属性,两个主体必须亲自履行劳动合同的内容,不得由其他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代替。
变更用人单位,就是变更后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用工,而劳动关系判断的实质标准是用工,当变更后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用工,变更后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新的劳动关系,双方应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因此,换签劳动合同的过程,其实是与变更前的用人单位,与变更后的用人单位建立新的劳动关系,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是简单的换签劳动合同的问题,而是旧劳动关系的解除与新劳动关系的建立的问题。如果劳动者不同意的,是不可以强行变更的。
也有人认为,这不是绝对的,在用人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的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因合并、分立不存在的情况下,是可以要求劳动合同换签到合并、分立后的新用人单位的。比如,劳动者与a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之后a公司分立成b公司、c公司,劳动者所在业务部门被划分到b公司,此时,a公司主体不存在了,劳动者需要与b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事实上,劳动者不是必然要同意将劳动合同换签至b公司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该条并未规定需要重新与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是继续履行原来的劳动合同。对于具体责任的承担主体,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并的,由合并后的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分立的,由分立后实际用人单位承担责任,权利义务不明确的,由分立后的单位共同承担。
综上,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换签劳动合同,意味着变更前的劳动关系彻底解除或终止,换签劳动合同需要双方协商一致,不能强行变更劳动合同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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