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男,来自,于2022年3月14入职一家塑胶工作,随后被安排到公司工作,职务为吹膜操作工。有签订书面,并且已经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2022年3月29日,吴某在车间因日常工作受伤,被诊断为右手环、小指末节粉碎性骨折。2022年5月27日,经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吴某受伤为,2022年6月22日,经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十级。2022年7月27日,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向吴某发放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4446元,暂未办理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吴某自入职受伤至今,塑胶公司一直没有发放吴某受伤前的出勤工资,于吴某医疗终结后也拒绝安排吴某继续恢复工作,无奈下吴某于2022年6月18日以塑胶公司、拒不提供劳动条件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吴某委托了笔者追索以及其他应得赔偿。
请求事项:
1、请求裁决塑胶公司支付吴某2022年3月15日至3月29日期间的出勤工资3764元(7778元/31*15天);
2、请求裁决塑胶公司支付吴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1112元(7778元*4);
3、请求裁决塑胶公司支付吴某停工留薪期(2022年3月29日至2022年6月16日)工资20482元(7778元/30*79天);
4、请求裁决塑胶公司支付吴某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3889元;
5、请求裁决塑胶公司支付吴某律师代理费5000元;
以上合计:¥64247元。
实务分析:本案来和大家说说究竟是由谁来出的问题,本案的第5项仲裁请求就是要求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那么,劳动者,而律师费由公司出,这有可能的吗?在深圳,还真有可能,《深圳经济特区和谐促进条例》(2019修正)
第五十八条 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是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
本案地是在深圳,但是发生地是在东莞,上面两地均可以受理仲裁案件,但是如果在东莞立案,就不会支持劳动者的律师,所以笔者选择在深圳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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