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来自,于2021年6月7日入职市一家模具,任职模具师傅,于2021年12月8日开始签到2022年12月7日止,后,公司没有他续签劳动合同,有买,没有填写入职登记表。2023年3月23日公司拿出劳动合同给他签,但是因为工资和工作地点等问题并没有达成一致,所以签不成。公司总是想让他按照公司提出的条件签合同,但是张某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尊严,就是不肯妥协。
工资开头是通过微信帐号发放,后来改为银行卡发放,平时有时也有些借支。每月发工资时间大概是在十五六号发上个月工资;为了逼张某签合同,公司在发工资的时间上开始作文章,对张某说,如果你不签劳动合同,那么我就停发你的工资.面对公司的威逼,张某一下子觉得公司做得太过分了,遂通过上网,找到了笔者,请求笔者支招。笔者了解清楚支付时间后,建议张某快刀斩乱麻,向他提出要果断寄一个快递通知公司,然后就离职,离职的理由就是公司,这样,被迫离职的和不签劳动合同都会获得支持。
然后在律师所于3月28日帮他寄个快递以拖欠2月份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接下来就申请了。
实务分析:本案是发生在深圳,那么在深圳,怎么算是拖欠工资呢?在深圳特区范围内,用人单位应当是在当月的15号之前发放劳动者上个月的工资,确实在15号支付工资有困难的,可以延期7天,就是每个月的22号之前要发放上个月的工资。具体到本案中,27号还没有发放上个月的工资,是属于拖欠工资,故张某28号寄快递通知公司解除双方,是符合《》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的,公司应该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仲裁委的裁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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