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疗纠纷的处理过程中,很多会涉及到,如为了认定死亡原因、病历真伪性、医疗过错、因果力、损害后果,以便进一步处理,那么这些鉴定事项,患方可以单方面去做吗?
一、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当事人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定人。当事人就鉴定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法院提出确定鉴定人的方法,当事人同意的,按照该方法确定;当事人不同意的,由人民法院指定。这里面的医疗损害鉴定,是指诊疗行为有无医疗过错、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行为在损害结果中的责任程度的鉴定。
二、法律解读。
解读一下,就是关于医疗损害鉴定的,必须医患双方协商鉴定机构,否则由法院抽签选定或直接指定,所以医疗损害鉴定,单方面委托的鉴定证据效力不足。那么医疗损害鉴定以外的事项可以单方面进行吗?因为没有法律明确规定,所以死因鉴定——也即尸检、、三期鉴定、后续治疗费的鉴定,是可以单方面委托鉴定的。还有一个病历真伪性鉴定,可以单方面委托吗?法律也没有做详细规定,但是病历伪造属医疗过错,林律师认为不能单方面委托鉴定,实践中,法院也不会采纳患方单方面委托的病历真伪性鉴定结论。
三、实践操作。
当然实践中,很多案件又并不如林律师上述解读审理,会有不少偏差,这是因为不同法官对法律的解读是不一样的,有的法官认为涉及医疗损害所有的鉴定事项,都不能单方面委托鉴定,有的法官则会采信患方起诉前做的死因鉴定结论、鉴定结论等等。下面林律师对逐一分析一下。
1.死因鉴定——尸检。
这个鉴定绝大多数是诉前鉴定的,因为尸检有时间窗,几乎来不及起诉后再通过法院委托鉴定。理论上,尸检应该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到鉴定机构鉴定,因为是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或死因不明,但实践中,医院为了增加患方维权成本,往往会要患方自己去做尸检,不参与委托,那这个时候患方只能单方面去委托鉴定,而鉴定机构都会受理,不会因为医院没有参与委托就不受理。所以,对于患方单方面委托的死因鉴定,法院应当采信,不然这类案件无法推进,那么如果医院诉讼过程中对死因鉴定结论提出异议法院怎么处理呢?如果尸检还在复议期内(一般是三个月),法院会准许医院的复议请求(重新鉴定不管结论如何费用都由医院承担),一般是重新委托鉴定机构对上次尸检提取的标本、结合病历资料再次鉴定;如果已过复议期,法院大多置之不理,继续进行下一步医疗损害鉴定。不过林律师建议患方单方面委托的死因鉴定,鉴定结论出来后,给一份复印件给医院,至于医院怎么做,是他们的事情。那么问题又来了,如果死因鉴定复议的结论和先前的不一致,双方都坚持对自己有利的,怎么办?这个问题只能交给法院。
2.医疗损害鉴定。
医疗损害鉴定也即过错鉴定与因果力鉴定,如果患方单方面委托后作为证据提交法院,医院提出异议的话,法院不会采信,如果医院认可该鉴定结论,法院会采信。
3.损害后果鉴定。
一般来说损害后果鉴定会跟医疗损害鉴定一块儿做,但是也有些情况是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或先行医疗损害鉴定的(例如伤残鉴定时期未到或鉴定机构太远,分开鉴定),那么损害后果就必须单独鉴定,按道理损害后果鉴定只要法院委托,鉴定机构都会受理,因为程序简单,鉴定内容也简单,但是很多时候却不如预想那么简单,例如医院打点招呼,鉴定机构就是不受理,那么法院也不能以证据不足判决,毕竟伤残或三期是摆在那里的,法院就有可能要患方自己单方面去做一个鉴定;当然还存在一种情形,法院已针对部分医疗损害先行判决,例如医疗费等,但伤残等级必须一年后甚至孩子八岁以后或成年以后才能鉴定的,那患方必须另行起诉主张,这个时候如果患方凭先前判决书及病历单方面委托鉴定机构鉴定伤残等级再起诉,法院一般会采信这个单方面的损害后果鉴定结论。
希望以上林律师意见对处理医疗纠纷的朋友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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