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楚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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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科医疗纠纷,患者非要打官司,有性价比吗?-4008云顶国际集团

专栏:医疗 2022-09-19 1406 0 原创

牙科医疗纠纷打官司有性价比吗?请先看以下案例,案例后林律师给大家分析一下牙科医疗纠纷的处理方式。

案情介绍

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前往被告处就诊,被告提供的病程记录载明原告前牙拥挤,求美容冠修复,并要求拔除左下牙。被告对原告行局部麻醉,上下前牙美容冠修复,并拔除左下牙。2017年4月22日原告复诊,被告要求其缴费,原告未缴费,被告中止治疗。其后原告至其他医院继续治疗,产生医疗费47761元。另查明,被告并未提供相关病历资料、知情同意书以及冠修复的操作记录。原告认为被告存在过度医疗,造成原告损害,要求赔偿,双方协商无果,原告遂诉至。

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2018年6月,原告因牙龈发炎去被告处就诊治疗,被告告诉原告需要拔牙,误导原告进行磨牙做美容美冠治疗,并承诺只磨一点点,不会影响外观。原告相信被告医生的话,认为不会影响外观,磨完后原告发现每颗牙齿都被磨得缝隙很大。被告利用其优势地位,误导原告。事发后致使原告牙齿发炎疼痛。鉴于以上事由,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判如所请。

医方观点

被告某口腔诊所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因原告没有缴纳费用,医生终止治疗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原告承担,并要求原告向被告支付治疗费10000元。

鉴定意见:

(一)关于病历:被鉴定人刘某在医方就诊时,医方并无书写病历及操作记录,结合法院《质证笔录》及听证会上表述,明确在诊疗过程中并无记录,所提供的《病程记录》仅作为鉴定参考,故根据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一条,医方诊疗行为存在错过,不能体现诊疗过程。

(二)关于告知:根据送检材料,医方为被鉴定人刘某行上下前牙美容冠修复前,在诊疗方案的建议,应当向其告知风险及替代治疗方案,同时应与其签署书面的知情同意书,但送检材料中并无相关风险告知或知情同意书的签署文件。

(三)关于上下前牙美容冠修复:从医方病情说明和患者牙齿照片可知,患者有下前牙中度拥挤,针对其前牙拥挤可行其他治疗方案调整拥挤情况(如正畸矫正、扩弓等),医方在诊疗过程中,没有针对性给予合适的诊疗建议,存在过错与不足。

(四)关于患方的医从性:根据送检材料,医方为被鉴定人行前牙美冠修复时,由于患方医从性差,中断治疗,使诊疗程序停留在临时冠修复阶段,未有再进行后续的瓷全冠的试戴、粘固及完成,从而完成整个治疗过程;临时冠不是瓷全冠,在日常生活中,由于进食、咬合、咀嚼等行为,均可引起临时冠缺损(破损)或脱落,更关键的是临时冠只是暂时性的过渡,最后还是需要瓷全冠以完成治疗,故患方应承担其相应责任。

(五)关于参与度:医方某口腔诊所对被鉴定人刘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与不足,与被鉴定人刘某目前牙齿损害的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医疗行为的过错参与度为41%-60%(供法庭参考)。

法院观点

本院委托某司法鉴定所对本案进行鉴定,该中心具有合法的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故本院对其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予以认可。关于被告的诊疗行为本院分析如下:首先,被告并无提供有书写相关病历的证据,故本院认定被告未按照病历书写规范书写病历,无法体现诊疗过程,其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其次,被告为原告实施的美容冠修复术具有一定的破坏性,而且原告也是基于美观的目的,但被告并无提供相关风险告知书,未尽到告知义务,其行为存在一定过错。最后,被告对原告行美冠修复时并未完全实施完毕,后期由于原告医从性较差致使未能完成整个治疗过程,原告自身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现被告违反病历书写规范,也未尽到应尽的告知义务,但考虑原告自身医从性差的因素,本院认定被告对于原告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原告的损失除精神损害抚慰金外合计为60142.12元(医疗费47761元、鉴定费18616元、交通费600元),被告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30071.06元。再加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后,被告应赔偿原告共计31071.06元。

判决结果

2022年8月29日法院判决:被告某口腔诊所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刘某31071.06元。

笔者提醒

1.本案原告的诉讼成本是多少?

本案原告的花费:是7000元、345.23元、鉴定费9308元,一共16653.23元,而原告的赔偿为31071.06元,获益大概14000元,这个结果只能算是争了一口气。

2.口腔医疗纠纷涉及的医疗损害都比较轻,不构成伤残。

很多口腔医疗损害虽然给患者造成巨大的困扰或痛苦,但是均难以构成伤残,根据《2017人体评定标准》,构成最低10级伤残,关于口腔医疗损害的标准是:“26)牙齿缺失或者折断7枚以上;牙槽骨部分缺损,合并牙齿缺失或者折断4枚以上;27)张口受限ⅰ度。”口腔医疗要造成这种损害是很难的。

3.牙科医疗纠纷最好的处理方式是协商解决。

正如前文所说,不管是公立还是私腔医疗机构,门店形象、技术声誉非常重要,这事关门店的生存、发展,所以不管是医疗机构还是患者,林律师都建议双方协商解决为好,如果纠纷上升到人尽皆知、不得不走司法程序,对双方都不利。建议患者比较精确的估算出合理赔偿后提出协商解决要求,不要期待走司法程序会获得更多赔偿,口腔医疗造成的损害正如前文所述,难以构成伤残,主要是针对后续修复的医疗费进行主张,如果前期的治疗也未达到效果,还可主张退款,那么,退款 赔偿修复费是比较合理的索赔要求,不建议狮子大开口的索赔,走司法程序除了难以构成伤残,还会因鉴定机构进行过错责任比例的划分导致赔偿进一步减少。

4.现场维权、利用媒体资源是促成调解的有效方式。

患者到营业场所维权通常可以起到非常好的效果,因为诊所非常重视门店形象及业绩。但是到营业场所维权要注意维权行为的“分寸”,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要分清楚,因为现场维权一般诊所都会报警让公安出警。要杜绝非法的“医闹”行为,例如严重扰乱医疗秩序的“打横幅”、“堵门”、 “喧哗打闹”等行为,修正案(九)明确“医闹”刑责中央九部门部署专项打击行动明确指出医闹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到诊所去“闹”虽然获益大,但也是风险较大的行为,去之前一定要咨询专业的医疗纠纷律师。

口腔诊所是非常依赖口碑的行业,很容易受负面消息影响,因此,有媒体资源的患者,在尊重事实的范围内借助媒体力量维权,可能取到意想不到的效果。现在自媒体发展很快,借助自媒体维权也不失为一种有效途径,但要注意不要涉嫌污蔑诋毁,否则被背景强大的连锁口腔机构像鸿茅药酒一样“跨省”就难受了,最好是运营自媒体时咨询一下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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