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听别人说,违建过了2年,没被发现的话,就不会被拆了。律师,这是真的吗?”
律师:“这个说法是不正确的。”
咨询:“听说是有法律条文的。”
确实有一则法律条文,是这样写的:
《》第三十六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违建是违法行为,这不正好可以适用这则法条吗?
不是的。
建设建筑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建成的建筑是违章建筑。违章建筑之所以被认定为违章建筑,是因为违章建筑的存在,有可能侵占了安全通道,或者非法占用了耕地,或者违反了土地、建设等相关。它或是影响了城市公共空间,或是破坏了生态环境。只要违章建筑存在,就会一直对公共空间、生态环境造成不良的影响,这个影响是因违章建筑的存在而持续存在的。这个破坏和伤害是持续性的。
所以,违章建筑被建成两年后,也依旧是违章建筑。
我国《法》第四十四条对违建有明确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那么,违建就必须被强拆吗?
当然不是了。
根据我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也就是说,违章建筑,可以通过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补办相关手续的,能够获得正规合法的许可证,那么该违章建筑可免于被拆除。
当然,对于房屋或者厂房被认定为违建,作为房主是有权利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有些建筑因为历史遗留问题,不该被认定为违建,咱们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纠正这种错误认定,避免房屋或厂房被拆除。
在征收中,征收方常常会以违建为理由来推进征收项目的进行,这种一刀切的行为很可能就会侵害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面对房屋、厂房被认定为违建,或者房屋、厂房直接遭到非法强拆,一定要及时找专业征拆律师来维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拿到属于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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