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很多继承案件后,会发现有这样一种情况:即便不是人,也是有可能分到遗产的。
这是啥情况呢?
咱们先要搞清楚,啥是法定继承人?
法定继承人,又称“无嘱继承人”。是指依法律规定的继承范围、继承顺序和原则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人。
我国《》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是这样规定的: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那么不是法定继承人,也能分到遗产的情况有哪些?
案例一:王先生与李女士婚后一个女儿,女儿三岁时,双方了,女儿一直跟着李女士生活,跟王先生很少来往。谁料王先生突发只能卧床,王先生的亲哥哥和亲妹妹一直照顾王先生的生活。王先生离世后,女儿跑来争遗产,王先生的亲哥哥和亲妹妹将王先生女儿告上了法庭。
审理后认为,女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父亲的遗产。但王先生的亲哥哥和亲妹妹一直负责照顾王先生,符合法律规定的尽到主要义务的情形,应该酌情适当多分得遗产份额,遂判决王先生的遗产由其女儿和其哥哥、其妹妹平均分得。但王先生的女儿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
最终,二审法院调解确认:王先生的遗产由其哥哥和其妹妹继承所有,各占二分之一份额;王先生丧葬补助费归其女儿继承所有。
案例二:张先生和张女士后生育了一个女儿,侄女因父母出了事故离世,也由张先生和张女士。十几年后,张先生和张女士因感情不和办理了离婚,女儿跟着张女士生活,侄女跟着张先生生活。随着年纪的增长张先生的身体越来越不好,一直由侄女照顾。张先生离世后,女儿来跟侄女争抢权。
经法院审理认为,张先生女儿具有法定继承权,但是,其很少回家探望张先生,在张先生长期卧床期间,更是未尽到老人的义务,在张先生死后,也未参与张先生的丧葬事宜,应当少分遗产。
而,侄女虽不在法定继承人的范畴内,但其在张先生长达十余年的患病期间,不离不弃,对张先生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因此,法院判决侄女同样享有遗产继承权,按具体情况可以多于继承人。
无论是案例一,还是案例二,法院作出判决的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其中,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不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组织,比如社区。如果是社区等组织机构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上述法条也同样适用。
这样的法律规定,目的是倡导大家尊老爱幼,给予付出者应有的法律保障。孝敬不仅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和传承孝敬不仅仅能促进家庭和谐、社会和谐,也能有效推动社会的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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