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楚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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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疫情一个病房只住一人,心梗患者未能住院死亡,医院赔偿35万-4008云顶国际集团

专栏:医疗 2022-07-25 28235 0 原创

案情介绍

2020年12月1日,患者王某某在家属陪同下前往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急诊科就诊,经检查诊断为:1、胸闷待查;2、心绞痛;3、糖尿病;4、高血压,建议收住院,但因无病床告知转院治疗。患者王某某在家属陪同下来到被告医院进行治疗。诊断为:冠心病、不稳定性心绞痛、高血压、糖尿病。诊疗意见:收住院。原告办理了住院手续。因住院床位问题,被告未让王某某住院,在开具药物后让其回家服药治疗,等到明天有床位了再通知入院。2020年12月2日凌晨,王某某在家中出现丧失意识、呼叫没有回应等症状。120救护车将其送入西安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抢救室进行了心肺复苏抢救,抢救无效于2020年12月2日3:05分去世,死因为心源性猝死,急性心梗。原告(王某某家属)认为医院有过错,是导致王某某死亡的原因,因双方意见无法达成一致,诉至,且看详情。

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2020年12月1日,原告父亲王某某突感不适,在家属陪同下前往西安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急诊科就诊,经检查诊断为:1、胸闷待查;2、心绞痛;3、糖尿病;4、高血压,医院开具硝苯地平给我患者舌下含服和要求家属平躺40分钟,当即建议收住院,但因无病床告知家属立即转院治疗。随即转入被告医院进行治疗。办完手续后家属持《住院病历袋》及《住院证》到心内科住院部入院,当时值班护士告知没有床位。家属坚持病情危重且已办理住院手续,让他调换床位或者在观察室留置观察一晚遭到拒绝。心内科值班大夫察觉争吵后赶到护士站,让值班护士先打电话通知急诊科大夫没有床位,不再收住院病人,并在查看了患者急诊病历及询问症状后,嘱咐家属回家服药治疗,等到明天有床位了再通知入院,并给家属开具处方取药给病人吃上。患者谨遵医嘱口服药物回家躺下休息。2020年12月2日凌晨1:30分左右,患者打鼾异常,陷入深度昏迷,丧失意识,呼叫没有回应。救护车迅速将人送入西安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抢救室进行了长时间心肺复苏抢救,但是还是因为抢救无效于2020年12月2日3:05分去世。事发后,家属多次找到被告寻求处理,被告根本不予处理。家属无奈找到卫生行政部门并最终委托西安医学会进行了,经鉴定,医方的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方承担主要责任。被告行为存在严重医疗过错责任和管理责任,并给原告家庭造成无可弥补的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医方观点

被告医院辩称:一、家属认为原告的诉请缺乏事实依据,依法应当予以驳回;二、家属申请法院依职权追加西安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作为本案共同被告。追加理由为,患者首诊是在西安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且医院给予了药物治疗,该治疗是否与患者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有待查明,患者的诊断抢救过程也是在西安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进行的,其抢救过程是否得当,抢救措施是否合理及抢救是否与患者死亡具有因果关系均有待查明。西安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距离近,他又是一个三级医院,是被告的上级医院,经过他的急诊认定后患者来我院时已经没有胸痛症状,也没有相应不舒服,所以被告认为三级医院能让病人自行离开的情况,并且来我院没有症状,家属值班大夫也给予相应处理,也留了相应4008云顶国际集团的联系方式,由于患者基础病多,夜间出现病情变化,从情感上家属同情,但是从治疗上来说属于病情变化。三、从原告提交的西安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的门诊病历,其写明的接诊时间为2020年12月1日21点16分28秒,患者的抢救时间是2020年12月2日2点20分,我方对这个病例的真实性存在异议。四、在我院就诊期间当时病情已经相当稳定,因为当时处于疫情期间,从医院晚上急诊的记录显示是有病床的,但是因为疫情原因,每个病房只能有一个人,所以他在住院时,当时只有一个女同志病房,他是男性,所以没办法住,在协调时没有协调下来。所以家属也给予了相应的处理并及时留了4008云顶国际集团的联系方式。并告知有特殊情况第一时间电话联系,但是患者再出现紧急情况时并没有联系我院。家属认为家属在诊疗过程中已经尽到了诊疗义务,患者的死亡系因其自身疾病所致,因此家属认为我院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请求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对其具体的额应当以相关鉴定结论作为法律依据,西安市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并未生效,不能作为案件事实依据,其各项赔偿费用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2021年3月8日西安医学会做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分析意见:医方存在的医疗的缺陷:1、住院管理流程不完善。2、未对病人的病情做出进一步客观评估及相应治疗(缺乏心电图、血压、心肌酶等相关检查,治疗存在不足)。3、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对胸痛的认识不足,未尽到相应的诊疗义务。4、缺乏书面病情告知书。结论:医方的医疗行为与患者王某某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医院不服该鉴定,通过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1年4月13日向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递交了再次鉴定申请。2021年4月26日两原告向本院提起责任纠纷诉讼,本院于5月6日正式立案受理。2021年10月15日陕西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做出撤案通知,就王某某与被告医院医疗事故争议再次鉴定一案予以撤案。案件审理中,被告医院申请医疗过错鉴定。法院委托陕西佰美法医所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机构认为因未行尸体解剖,无法明确具体死亡原因,予以退案。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死者王某某与被告医院形成完整的诊疗行为关系,该诊疗行为与死者王某某在西安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的诊疗行为并非同一诊疗行为,故被告医院要求追加西安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为共同被告之理由,本院不予支持。西安医学会做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在没有证据证明其存在错误的情形下,鉴定结论本院予以认可。依据该结论,本院认为被告应当赔偿原告60%的合理损失。

判决结果

2022年6月29日法院判决: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医院赔偿原告358956.5元。

笔者提醒

1.本案患者因心梗导致死亡,为何责任比例这么高?

根据林律师的实践经验,心源性猝死相关医疗损害,不管医院过错如何,很难鉴定承担次要以上责任,这是因为心源性疾病的发生及发展很难预防并有效处理。本案市级医学会鉴定一级甲等医疗事故、主要责任,是实践中较少见的结论(可以说是偏向于患方),林律师认为有社会背景,因为国家卫健委多次强调不能以疫情原因为由拒收病人,市医学会给出这样的鉴定结论是为了惩戒医院,防止再发生类似事件。

2.国家有疫情期间一个病房只能住一个病人的规定吗?

疫情期间一个病房只能住一个病人,这显然是拍脑门的奇葩规定,非传染病病房对普通病人并无隔离需要,做此规定毫无意义。疫情期间,很多医院出台各种奇葩政策,医院领导只要能够让自己不因疫情担责,不管有没有防止疫情发生的作用,不管是否科学,统统给用上,这是一种胡作非为的乱象,林律师认为本案虽然合理的责任比例应该是次要,但很赞成让医院按主要责任买单。

3.为何医院申请省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被撤案?

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三)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四)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本案被告申请省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省医学会可依法终止鉴定。

4.诉讼过程中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未能进行,为何法院以市级医学会鉴定结论判决?

实践中,不管哪种鉴定结论都只是法院判决的参考依据,只要这个鉴定结论程序合法,能够提供客观、专业的意见,法院就可以采纳,所以,本案患方应当庆幸司法鉴定机构以一个莫须有的理由不予受理司法鉴定,使得法院不得不采信利于患方的市医学会鉴定结论做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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