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文为4月8日,天地人举办的线上湘江法商荟第一期——省疫情防控期间劳动用工的热点问题内容梳理。
文 | 主讲嘉宾吴浩
本期直播分享了劳动用工领域国家的扶持政策,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
《湖南高院关于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湘高法〔2020〕16号)
今年3月28日,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出台《湖南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湖南省促进服务业领域部分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
今年4月8日,市出台《关于印发人社领域全力支持抗击疫情二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主要纾困扶持措施包括,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保险费率政策,暂定延长执行至2023年4月30日;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要求上年度裁员比例低于上年长沙市城镇登记失业率,2021年长沙市城镇登记失业率为1.74%),2022年度中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对餐饮、零售、旅游等特困行业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企业职工费的,自2022年4月至2022年6月实施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还可阶段性缓缴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鼓励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符合要求的企业可申请培训补贴,等等。
同时,在劳动监察、、社会保险缴费争议等办案过程中,先行调解,开展“柔性执法”。
疫情困难时期,尤其是餐饮、酒店、,受到死亡式清洗,国家扶助杯水车薪,最终要靠企业自救。那么,企业用工需求不足,或为临时性、季节性大量用工,人员如何安排?
根据人社厅明电〔2020〕5号文件,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采用不定时工时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一些地区推出非常大胆的举措,如允许企业“预先支出”劳动者本年度的休息日,需从严把控实施。
上述灵活措施会导致劳动者的工作量减少,直接影响到劳动者的工资待遇,基本要求是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包括与劳动者一对一签订协议,或履行《》第四条规定的民主程序,具体可通过发邮件、微信群、线上线下会议等方式灵活实施。
《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结合我们的办案经验,企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没有履行协商程序,未充分保障劳动者知情权、参与权,或实际履行超出最初协商范围,或不具有正当性、合理性,从而导致调等不合法。
如企业与工会共同发文,明确按75%减发两个月工资以帮助企业过渡,实际却连续减发了八个月工资;再比如,高级工程师调岗至后勤,同时降低工资,不提供办公条件,无期限待岗,最终被认定为“滥用企业用工管理权,使劳动者专业技能受损,人格尊严受到贬低”。
疫情困难时期,劳动者的劳动权与企业的用工自主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二者不可偏废,要求企业做得更加规范、合理。
工资发放、调岗调薪、劳动合同解除,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非常关心、关注的问题。比如:
1.企业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如何支付?
《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非因劳动者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歇业,未超过一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月,未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当地失业保险标准支付停工津贴。
根据湖南省人社厅发布《稳企稳岗稳就业十条措施》第二条,从2020年3月1日起,统一将全省失业保险待遇提高到标准的90%。
2022年4月1日起,湖南省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劳动者)为1930元/月、1740元/月、155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劳动者)为19元/小时、17元/小时、15元/小时。长沙市、、、、、最低工资标准定档为1930元/月。
2.职工在隔离期间、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如何支付?
人社厅明电〔2020〕5号文件规定,员工若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其在隔离治疗期、医学观察期、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3.职工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工资待遇如何支付?
根据人社厅明电〔2020〕5号文件规定,隔离期结束后,由于新型冠状病毒影响仍需继续治疗并无法复工的职工,用人单位可以适用职工患病医疗期的相关规定支付其治疗期间的工资。根据《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医疗期内,职工病伤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4.职工因疫情非疫病原因无法按时返工,工资待遇如何支付?
人社部发〔2020〕8号文件规定,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建议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用人单位按正常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职工的工资待遇按相应的假期待遇标准支付。
对有条件复工而不愿复工的职工,企业工会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指导企业依法予以处理。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可按员工扣发相应工资,或根据规章制度依法。
5.对“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如何理解?
《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人社厅明电〔2020〕5号文件中关于工资发放均涉及“一个工资支付周期”。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第一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人社部函〔2020〕62号)明确,“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应属缓冲期,主要目的是体现风险共担和疫情期间对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保护,只有理解为一个时间长度才符合相关规定的内涵,不能理解为“跨过当期支付周期截至时间点”。
如丁某工资约定为6000元/月,2月3日企业停工,2月底复工后丁某不予返岗,直到3月9日才返岗。工资应分段计算:2月3日至3月2日为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应按约定的6000元标准正常发放;3月3日至3月9日则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6.疫情期间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
人社厅明电〔2020〕5号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即不能依据非过失性解除和经济性裁员来解除。
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劳动者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将解除理由提前通知工会。对于没有工会的单位,是否必须履行工会通知义务,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近两年湖南省高院、长沙市中院的主流观点是,没有建立工会的单位未履行工会通知义务,不违反法律规定,劳动者仅以此为由主张违法解除的,不予支持。见(2021)湘民申1318号、(2021)湘01民终13140号、(2021)湘01民终2685号案例。
最后,疫情带来的困难虽然很大,但2021年我们国家仍取得了巨大的成就,2021年gdp增长率达到15%,总额是17.7万亿美元,达到了美国总额的80%,这是非常了不起的成就。同时,在抗疫中,我们有了不起的人才,有无数的抗疫英雄,有无数的企业与职工同舟共济,积极寻求自救。
如秦皇食府转变思路,开始摆摊卖包子,海底捞摆摊买菜,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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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天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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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来,为湖南省总工会、长沙市总工会、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社会保险费征缴中心、开福区人社局等政府部门及100余家企事业单位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或人力资源专项法律服务。处理的劳动争议及工伤行政诉讼案件超过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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