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窒息/缺氧是新生儿出生后第一天发生肺出血最常见的原因,新生儿窒息多为胎儿窒息(宫内窘迫,指胎儿在子宫腔内有缺血缺氧的情况)的延续,新生儿窒息的预防包括加强胎儿监护、避免宫内缺氧,推广abcde[注]复苏技术,产房内配备复苏设备,每个分娩产妇都有掌握复苏技术的人员在场。产妇查某在第一产程(指宫内全开期)、第二产程(指从子宫全开到胎儿娩出期)出现胎心跳动异常,医院未予重视,未能对胎儿窘迫(胎儿在子宫内有缺氧现象,危及胎儿健康和生命)进行早期诊断,以减少新生儿窒息的可能,最终新生儿因肺出血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医院因此承担赔偿责任。
【注】新生儿窒息复苏方案—“abcde”方案
a (airway) 清理呼吸道
b (breathing) 建立呼吸
c (circulation) 维持正常循环
d (drug) 药物治疗
e (evaluation ) 评价
a 是根本,b 是关键,e 贯穿于整个复苏过程中。
案情简介
2019年2月9日12:39产妇查某因“停经9月余,阵发性腹痛10余小时”入昭通市某医院待产,初步诊断:孕39周,头位,先兆临产(第一胎)。
查某入院后进行相关检查,检测胎心正常,一般情况良好,医方建议行阴道试产分娩(在一定时间范围内试试看能不能从阴道分娩),产妇同意。
随后医方给予持续胎心监护(电子胎监)。
2月9日23:35查某宫颈消(宫颈管消失)、宫口开全,胎膜自破,羊水清,入临产室。查某宫口开全至胎儿娩出期间,胎儿监护显示胎心异常。
2月10日00:35查某顺娩一女婴,新生儿出生进行剪断脐带时见口鼻腔有血性分泌物,继而面色欠红润,心率减慢、呼吸减弱、肌张力减弱(指肌肉无力情况加重)。
医方立即请新生儿科医师参与抢救,清理口鼻腔血性分泌物,同时球囊加压给氧(患者呼吸能力下降时的治疗方式),新生儿刺激无哭声,心率58次/分,呼吸0次/分,全身皮肤青灰,肌张力消失,立即胸外心脏按压、气管插管球囊辅助通气等抢救,患儿面色仍差,仍无自主呼吸。
2019年02月10日03:00新生儿在气管插管、气囊辅助呼吸下转至昭通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最终抢救无效于2019年2月10日06:53宣布临床死亡。
之后为查明新生儿死亡原因,患方委托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尸体解剖检验,其鉴定意见为:查某之女死亡原因为新生儿肺出血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指引起呼吸衰竭导致死亡)。
分析论证
中心接到案件后,随后召开医疗纠纷专业委员会讨论案件,主要问题研究如下:
昭通市某医院在查某第一、二产程胎儿监护显示胎心异常时,医方未予关注及正确评估,未能对胎儿窘迫(胎儿在子宫内有缺氧现象,危及胎儿健康和生命)进行早期诊断并及时给予相应处理,以减少新生儿窒息的可能。
新生儿肺出血指肺的大量出血,至少影响肺的二个大叶,可以是肺泡出血、间质出血(肺泡与支气管之间的组织出血)或两者同时存在。窒息/缺氧是新生儿出生后第一天发生肺出血最常见的原因,感染是新生儿出生后3-4天发生肺出血最常见的原因。发生肺出血时常出现反应差、面色苍白、发绀(指血液中去氧血红蛋白增多使皮肤和粘膜呈青紫色改变的一种表现,也可称为紫绀)、四肢冷、呼吸障碍、从口鼻流出血性液体等临床表现。肺出血病死率较高,应强调预防,要加强对新生儿缺氧和感染的防治,以免发展至严重阶段,如病情加重需密切观察,早期治疗。
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果
后家属将昭通市某医院诉至法院,经过医患双方对封存病历进行质证后,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委托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过错、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鉴定。
鉴定中心经鉴定认为:
1、昭通市某医院行胎儿监护显示胎心异常,医院对查某病情情况预计不足,未对其胎儿病情情况进行分析、评估、诊断、处理;
2、查某宫口开全至胎儿娩出,胎儿监护显示胎心异常,医院对其病情观察不够全面,未及时发现患者存在胎儿窘迫(胎儿在子宫内有缺氧现象,危及胎儿健康和生命)的病情,未及时给予相应分析及处理。
最终鉴定意见:昭通市某医院在为查某及查某之女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过错,过错与查某之女发生宫内窘迫导致肺出血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昭通市某医院存在的过错在查某之女死亡的后果中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客观真实、合法,故该鉴定意见可以作为本案确定责任承担的依据。被告昭通市某医院的诊疗行为经鉴定存在过错,综合分析司法鉴定意见及本案的其他证据,法院酌定被告昭通市某医院承担60%的赔偿责任。
小律释法
大健康法律服务中心陈赛律师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医疗机构在产妇产程中电子胎心监护出现异常时未予重视,亦未进行相应评估、诊断、处理。医疗机构未尽到注意义务,即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密切注意产妇病情变化,积极防范医疗风险,避免不良后果发生的义务,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查某之女发生宫内窘迫致肺出血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医疗机构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始终保持善意,以患者为中心,尊重患者生命权、健康权、人格权,每一个诊疗环节都应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等,严格遵守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保障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
(代理律师:李军律师 撰稿人:陈赛)
西南大健康法律服务中心
西南大健康法律服务中心是西南地区专门处理医疗纠纷、医用产品纠纷和食品安全纠纷的法律服务团队,创立至今专注于医疗纠纷、人身伤害、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劳务受损等多个领域的专业化服务,秉持着专业化、品牌化的理念,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有温度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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