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情同意是指患者对自己病情以及医生据此作出的诊断与治疗方案的明了和认可,知情同意引申出来的是患者的知情同意权,该权利是患者自我决定人格权实现的途径和方式,是对患者自主性的尊重。
在医疗关系中,医方负有在诊疗前告知患者身体情况以及将会对患者采取的治疗方式的义务,这是在充分保障患者知情权的同时,规范医疗行为的一种有效方式。
那在患者及其家属充分知晓并决定了要对患者采用什么样的治疗方式之后,这是不是就意味着医方在对患者进行相关治疗的过程中,医生只能按照知情同意书上的内容对患者进行治疗呢?
明确观点
医生在诊疗活动中起主导作用,在治疗过程中的相关决定直接影响到患者的生命健康,因此我们必须要明确的一点是:
医方有义务告知患者具体的病情与治疗方式,患者有权利知情并作出是否接受相关治疗的权利。
此外,在保护患者的知情同意权的同时,医生也需要保护患者的生命健康权。
真实案例
事件经过
2014年11月26日,一位怀孕36周的李女士因身体不适、且身体内流出咖啡色不明液体到广州某医院就诊,被收入妇产科后,经医生确诊,李女士在孕期出现了原发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脐带绕颈等病情。
在医方告知和李女士及家属的确认下,由医方采用顺产的方式帮助李女士分娩。
2014年11月28日,李女士在该医院产下一子。
事件结果
分娩后,李女士因产后大出血不得不面临子宫被切除的悲剧。康复出院后,在诸多因素的作用下,李女士及其家属决定将医方告上法庭。
根据法院的审理,产妇入院待产后,医方多次向产妇和家属交代病情并告知医疗风险,医患双方共同选择的自然分娩是正确的,没有侵犯患方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但是在分娩进展不佳导致滞产时,医方没有及时修改分娩方式为剖宫产以尽快结束分娩,导致产妇产后发生不必要的大出血,医方存在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尊重患者权利、人性化的医患沟通、知情同意,一定程度上可以化解医患双方之间的误解和矛盾。
知情同意权赋予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相应的告知义务,使患者在了解自己将面临的风险、付出的代价和可能取得的收益的基础上自由做出选择,从而维护患者的利益,改变患者相对弱势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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