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服务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医疗服务到底是医患关系还是消费关系?
患者与消费者到底有什么区别?
今天,一个真实案例让你搞懂为什么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适用于医疗服务!
2016年5月13日
郁某因身体不适至某人民医院检查,查b超提示宫腔积液,在门诊行刮宫术后为进一步治疗,收住入院。
2016年5月18日
郁某行腹腔镜下全子宫双附件切除术。
2016年5月23日
郁某在全麻下行剖腹探查术。
2016年5月25日
郁某转至上级人民医院进行治疗。
2016年6月22日
郁某转回原治疗医院进一步康复治疗,于11月22日出院,并于同日入住上级医院,23日在全麻下行肠粘连松解术和肠造瘘还纳术。
2016年12月5日
郁某回到原治疗医院进行肠造瘘还纳术后和子宫切除术后康复治疗,并于2017年1月10日回家修养。
鉴定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之规定,郁某之案属于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完全责任。
原告主张
在此案中,郁某一方认为此次医疗事故是院方的责任,对郁某造成了极大损害,精神上受到打击和伤害,院方医生明知服务存在缺陷,仍然提供服务造成患者损失,所以院方应当在承担损失的情况下,承担郁某损失两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故提出:院方支付郁某医疗事故赔偿353186元。
最终,法院判决院方赔付郁某132636元。
主要依据
在本案中,法院方面做出的判决之所以会与原告主张出入较大,主要依据在于:郁某一方提出的主张是建立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的,公立医院诊疗过程中发生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内容。
重点信息
如果是民营医院中涉及医美、健体服务的医疗行为,这样的非完全医疗美容,且带有浓厚生活消费色彩的行为,就应该被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范围,这不仅是对医美服务消费者权益的一大保障,同时也是规范医美行业管理的一大法律依据。
小律释法
公立医院中,医患关系不同于消费关系,但是民营医院中涉及医美、健体服务的医疗行为带有明显的生活消费色彩,基于这种原因,医美机构为求美者提供医美服务造成求美者人身损害的,鉴于医疗技术的复杂性、医疗活动的专业性等特性,医疗纠纷中医疗单位有无过错需要借助专业、权威的机构进行鉴定,鉴定后一旦发现医美服务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受害者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医美机构必须承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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