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法律规定,一方的、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或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以及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不属于。由此可知,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无论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都应归属于夫妻一方财产。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是基于夫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在人身上具有一定的专属性和使用上的特殊性,如果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不但对专用方会造成生活上的不便,对另一方也没有实际意义,强行分割很有可能造成该物品在价值上的损害,反而不利于物尽其用。所以说,妻子的化妆品、衣物属于您妻子的日常生活用品,具有专属性和特殊性,一般被视为您妻子的个人专用物品,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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