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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岗做不到这6点,用人单位就是违法!-4008云顶国际集团

专栏:劳动 2022-09-20 1879 0

工作岗位的调整属于内容的变更,需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但用人单位亦有一定的用工自主权,在一定情况下可以调整工作岗位。当然,用人单位要就的合法性及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调岗要为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所必需。

2、调岗要具有劳动合同约定或规章制度规定的依据。

3、在进行调岗时要与劳动者进行充分协商。

4、调岗不能具有针对性或侮辱性,用人单位不能为了达到辞退某位劳动者的目的,故意针对特定劳动者进行调岗。

5、调岗要符合劳动者的工作技能,调岗前后的工作岗位应当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工作性质及所需的工作技术没有明显差别。

6、调岗不能给劳动者的工作生活带来明显不利影响。

案情简介

2019年1月1日,某与周某签订《聘用合同》,担任机修工。第五条载明,周某应严格遵守公司的一切规章制度及员工手册等规定,服从领导的一切安排。

2020年5月30日,公司向周某宣布,决定将其调岗至配电室工作。

2020年6月4日,周某向公司发出书面通知,提出公司要求其从白班改为夜班,未与本人沟通协商,严重违反法律规定,要求与公司,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一审认为

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周某应遵守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且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具有用工自主权,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对员工进行调岗。公司主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生产数量大幅下滑,机器设备运转负荷减轻,导致机修工的工作量出现不饱和状态,并对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了证据证明,故公司本次调岗有正当的理由。周某在调岗前与其他机修工有过在配电房轮值夜班的工作经历,公司将其调岗至配电房专职从事相关工作是合理的。

在工资报酬方面,公司实际未真正降低周某的工资数额,首先,法定工作时间内,调岗前后的工资数额都是2020元/月,其次,新岗位与原岗位的工作性质和工作内容有差别,加班时间也有差别,的数额存在差异是正常的,从双方的沟通中,公司的负责人也表示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只是其表述的工资内容存在口误。

综上,公司本次调岗尚属合法合理,周某拒绝接受调岗并解除劳动合同无权主张经济补偿。

二审法院认为

调岗是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的一种方式,但是权利的行使应在合理的范围内,用人单位管理权并不意味着可以任意支配劳动者。用人单位的调岗行为,应具有充分的合理性,用人单位未能就其单方调岗的合理性予以举证证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案中,公司对周某的调岗不具有合理性。理由如下:

1.从调岗理由来看,公司主张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生产数量大幅下滑,机器设备运转负荷减轻,导致机修工工作量出现不饱和的状态。经查明,公司机修工岗位共有5至6名员工,但本次机修工岗位调整仅涉及周某1人,且公司就单独调整周某岗位的原因也未作合理解释。

2.从工作内容上来看,周某调岗后工作内容与其原有的技能并不匹配,且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存在明显延长的情形,但其薪资待遇却明显降低。

3.从日常生活上来看,调岗给周某的生活带来了实质性的不利影响。根据录音内容显示,调整前,周某的工作时间系白班工作制;调整后,周某的工作时间系长期夜班制。该工作时间的调整,直接不利于周某的身心健康,且无法照料家庭。

综上,公司的调岗不具有合理性。

用人单位应当对调整劳动者工作内容和工资报酬的合法性、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如果用人单位的岗位调整行为违背了法律所要求的合理性原则,造成劳动者的,则应当视为“推定解雇”,即造成劳动者被迫辞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

本案中,公司的调岗不具有合理性,且周某书面明确表示不愿意至新岗位工作并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故公司应当按周某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

案号:(2022)苏02民终4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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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专栏作者

汪正楼律师,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法律系毕业,现为江苏千树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三年国家级企业集团法务工作经验,十年专职律师从业经验,具有丰富的案件办理和法务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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