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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对公账户发工资,不签劳动合同,历经周折获双倍工资赔偿!-4008云顶国际集团

专栏:劳动 2021-12-03 36859 0 原创

前两天有个当事人来我们律所咨询,我和团队律师接待之后,发现他要诉x物业服务有限。突然想起,2018年的时候我们团队代理过一个当事人也是诉这家物业公司,无巧不成书啊。回忆当时办的这个案子,可谓是百般周折,印象老深刻了!中间不断的调证、取证,我们团队最后为当事人赢得了未签二倍工资差额。

案情介绍

王先生2016年11月入职天津市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担任该物业公司一个地铁项目的项目主管,但是该物业公司没有跟王先生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也没有给王先生缴纳社会保险和。发工资也是用李x的个人账户每月向王先生发放的,只有2017年5月26日、2017年6月23日这两次工资是由该物业公司对公账户向王先生发放的。

案件过程

这个案子跟很多劳动者的案子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劳动者自己去委立了案,自己开了第一庭,觉得自己应付不了,才开始。我们这个当事人王先生也是这样,自己完成了立案、开第一庭,开完庭觉得要败诉,在开庭前一天找到了我们。

我们跟王先生沟通后得知,王先生提出了休息日、加班费等请求,第一次开庭时公司不同意王先生的仲裁请求,不承认跟王先生有。

我们听完王先生的叙述跟王先生沟通说:“这个案子我们首先要证明跟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即使能够认定劳动关系,劳动者如果主张加班费,初步的举证责任应该是由劳动者来完成的,如果劳动者没有能够证明加班的基本证据,那仲裁委不会支持您。其实这个案子您可以主张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这个只要是能够证明劳动关系存在,公司不给您签劳动合同,您就可以主张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明天开庭时,我们再提出一下增加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如果仲裁委让我们加,我们就加上,如果仲裁委不让我们加,我们就再去立一个案子”。

等到第二天开庭时,我们律师说要再增加一个仲裁请求,仲裁员给我门看了第一庭时的庭审笔录,第一次开庭时仲裁员已经告知双方当事人再次开庭不能再增加仲裁请求,王先生已经在笔录上签字,所以我门没能把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请求增加上,只是把第一庭没开完的庭继续开完,公司仍然辩称跟王先生没有劳动关系,李x并不是该物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她给王先生发放工资跟物业公司没有任何关系。

劳动仲裁委在案件中查明:案件审理阶段该物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周x,确实不是李x,遂认定王先生仅在2017年4月至5月期间与该物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也就是该公司给王先生发工资的那两个月,其余时间的劳动关系仲裁委未予认定,仲裁委很快就作出了裁决书,驳回了王先生的仲裁请求。

王先生对这份裁决不服,我门随后代理王先生向提起了诉讼。并同时又向劳动仲裁委提出了主张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请求。劳动仲裁委为了便于法院将整个案件一起审理,就直接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注:案件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也就是只有经过了劳动仲裁,法院才受理,所以有时为了法院阶段对整个案件的合并审理,劳动仲裁委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当然了,如果王先生是在最初仲裁立案前就委托了律师,那律师就会把所有的仲裁请求全部梳理清晰,不会出现类似这样的麻烦事了)

随后,我们又多次跟王先生沟通他当时的入职情况、公司的情况、经营情况等。我们了解到,王先生最初找到这份工作,是通过网站向该物业公司投递了简历,该物业公司通知他面试后入职的。李x以前就是该物业定代表人,不知道啥时候开始就不是了。

沟通后,律师决定继续去调取证据:

第一、律师调查出该物业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从网站招聘网上下载了王先生的简历;

第二、律师前往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了该公司的工商登记底档信息,调查出虽然李x现在不是该物业公司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但是2016年12月9日至2017年5月3日期间,李x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律师申请法院调取了该公司的银行账户信息,查出2017年1月4日至2017年5月11日期间,该物业公司多次向李x账户转入款项。

综合上述证据及王先生的聊天记录截图、工资流水、证言等证据,律师在一审庭审中提出了如下辩论意见:

“首先,被告工商信息中显示李x在以个人名义向王x先生发放工资时是被告处法定代表人,且该期间内被告多次向被告李x转账,被告对此不能做出合理解释,亦不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李x为何以个人名义向原告发放工资,为何被告多次向x转账,无论从常理还是法律角度来理解,李x的行为均代表公司行为,从而能够证明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

其次,2016年10月27日本案被告下载了原告的简历,随后在2016年11月25日发薪日被告处时任法定代表人的李x即给原告发了工资;

再次,结合着原告提交的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部分打卡照片、证人证言,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最终,法院采信了我们律师的证据及意见,支持了我方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书上的这一段,怎么看都像是对我方律师的表扬信,对我们提供的证据的肯定跃然纸上:

“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反映出,被告于2016年10月27日从网站网下载原告投递的简历后,李x于2016年11月15日即向原告发放工资(李x当时担任被告的法定代表人一职)6个月,之后由被告向原告发放工资2个月,且在李x向原告发放工资期间,被告多次向李x用于发放工资的账户转入款项。对此,被告既未提供其与李x之间款项往来的原始凭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原告提交的证据具有高度盖然性,故本院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在2016年11月至2017年6月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律师心得

1、单位采用不用企业对公账户给劳动者发放工资的方式来否定劳动关系,逃避法律责任是不可取的。虽然不是用单位对公账户发放,但结合转账人身份、金额、劳动者工资水平、发薪周期、账户流水情况等仍然可以认定为代表单位发放工资的性质,一旦被认定转账为工资,虽然没给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但结合其他能够证明劳动者实际提供劳动的证据(比如入职登记表、考勤表、工服、工牌、、证人证言、工资单、单位发放的云顶集团7610官方网站的荣誉证书、工作内容相关记录等),仍然可以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时隔三年,这个物业公司的问题再次上演,法律意识还是这么淡薄,咱们又要法庭相见了。预知后事如何,且听下回分解!

2、“凡是预则立,不预则废”,劳动者想维权,不要匆忙去立案,先把所有的诉权及事实部分梳理好,再去立案。但凡立了案,就进入了法定程序,仲裁请求和事实梳理不清楚,会造成整个案件混乱,使人感到一头雾水,自己也会身心疲惫。最终因准备不当,案件败诉。

3、术业有专攻,该请律师的时候不要算经济账。虽然有成本,但总比万事自己扛、搭了时间、搭了精力、却因自身不专业造成合法权利不能受到保护而蒙受更大的损失强。律师不仅能给您写诉状、庭上代表您发言、还能指导您准备证据、除去您现有证据,律师还能根据案件情况分析,去调取或申请法院调取案件相关证据。这也是我写这篇文章的原因之一,希望这些经验能帮大家算清楚账。

4、劳动仲裁只是劳动争议案件的前置程序,不要因为仲裁败诉,就丧失了信心,仲裁后还有法院的一审和二审,很多案件只要不放弃,继续补充证据,在法院审理阶段还是有可能改变仲裁结果的。劳动者辛苦挣的钱,是我们合法收益,应该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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