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还是谈经营不善的问题。
公司跟自己的员工借了两笔钱,一笔作为公司的经营流动资金,一笔呢帮助公司垫付员工工资和。后来,公司将这笔钱还给了这名员工,到这里是一个正常的还款过程。不巧的是,在公司还款的半年内公司破产清算了。根据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存在破产原因,仍对个别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但是这名员工不这么认为,主要理由有两点:第一呢,这笔钱公司打算早就还的,正常情况下不会在这破产前的半年内,这不是赶上疫情了,公司了,没有客观条件付款给我,这属于疫情的不可抗力。第二呢,这个借款实质上是属于员工集资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债务人所欠企业职工集资款,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所有呢,还我的钱属于司法解释中规定的不可撤销的集资款。
那法院是怎么说的呢,对于在疫情期间金钱给付是否适用不可抗力?基于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通常不会影响金钱债务的履行,一般不能以不可抗力主张减轻或免除责任,除非涉及诸如因疫情防控滞留且不具备支付条件、因罹患新冠病情严重无法支付、因在线转账限额无法按时支付等特殊情况,但员工未举证证明存在上述特殊情况。
再一个问题,案件情况能否适用五十八条以及适用了五十八条能否撤销这个个别清偿的情况,法院是这么说的。破产时除了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担保债权外,包括破产人所欠职工工资在内的全部债权均应集体、公平清偿,所以呢按照那个五十八条的规定,哪怕是集资款、员工工资也不能提前个别清偿。所以呢,只要是破产前半年的还款一般都可以撤销,都得把已经还的欠款还回已经破产公司的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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