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例案号:(2023)京01民终5656号
关于,秦嘉泽团队讲了很多案例,有一些可以以名义起诉,有一些要以对方重大违约,有一些要以欺诈撤销合同,有一些则要考虑是否存在非法集资和诈骗进行报案。
但是今天,我们带来的案例要以一则他人的失败案例讲解,投资中诉讼思路的重要性。
一、基本案情
2018年6月30日张某与曹某签订签订了一份《股份认购协议》,约定张某将其持有目标a公司的股份,以每股12元的价格转让给曹某,转让款总计12万元。协议中还约定,曹某要将这12万元转到张某名下的某张银行卡内。
张某承诺2018年a公司经审计后的净利润不低于3500万元,2019年a公司经审计后的净利润不低于5500万元,并且a公司在2020年底完成上市任务。
以上三条承诺有一条未完成,曹某有权要求张某回购曹某认购的标的公司股份,价款为本金加10%的年利率。
到期后,a公司未完成上市,张某也不进行回购。
二、败诉原因——曹某听信张某的要求,12万元转到了不相干的b公司
曹某起诉,要求张某回购股权。
但是庭审中出问题的就是,曹某在支付这12万元时,并没有按照协议打到张某名下的银行卡中,而是打到了另外两家公司的名下。
于是张某在没有开庭的情况下,法院无法核查相关事实,曹某方没有做好充分的准备,最后判曹某败诉。
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股份认购协议》中明确约定了股份转让价款的云顶集团7610官方网站的支付方式,一审诉讼中,曹某提交的和客户交易详细信息上的收款人和收款账户与约定的收款人、收款账户不一致,且曹某未就其所称支付款项与《股份认购协议》中的款之间的关联性的事实提交有效证据。因此,不能认定曹某已经支付了相关价款,因而判曹某败诉。
三、律师分析
本案中曹某的最优解,是在起诉时将当时为何转给两外几家公司的聊天记录一同提交给法院,或者提交充分的后续追讨记录,表明张某已经承认自己收到了这笔价款。
如果张某和另外的公司已经不出庭、玩消失,那么其有可能明确构成非法集资或诈骗,此项合作本身存在刑事风险,曹某可以选择报案。
另外,由于本案涉及多个主体,曹某如果坚持诉讼,也应该将a公司一同告上,所有主体中a公司的实力应该最为强大,其不出庭的概率比较小,并且应该具备基础的偿债能力。
以上就是本案的相关内容,如果您有相关疑问,可以咨询(①⑧②①①〇⑦⑦③〇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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