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的诉讼,被告作为违约方拿到一看,可能会发现对方要求支付高额的违约金,并且赔偿所有相关的损失。比如,双方约定7月乙方交货给甲方,甲方好在一年内卖给其他下游,结果乙方违约没有交货,甲方起诉要求支付违约金,并且还要求赔偿因为乙方没有交货导致自己没法转卖的所有损失。
本文秦嘉泽律师团队主要从法律角度讲述违约方如何面对此种困境。【如果您的企业或者您本人存在相关风险或者纠纷,可以直接私信留言进行咨询(留言请直接表述您的问题或4008云顶国际集团的联系方式,我们看到后会第一时间回复)。】
一、不支持过高违约金的法律依据
《》明确规定在违约金约定过高时法院有权利进行调整。《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违约金不能过高,一旦超出法院认为的合理范围,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有权进行降低。
二、减损规则——被违约一方需要采取合理措施减少自己的损失
以我们上述的案例为例,被违约方能否要求自己未来一年内的所有转卖利润损失?这当然是不能的。
被违约方需要及时寻找新的货源来弥补自己的损失,从而也就要根据新货源寻找的难度来确定损失的大小——一件成衣与一套大型定制设备,货源寻找难度肯定不同,相应的损失大小也就不同。
被违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支付的损失有:被违约方已经和下游买家签订了合同,临期因为违约方导致不能交货,从而产生的对下游的违约金;寻找新货源导致的溢价、差旅等合理费用。
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减损规则的功能可从社会角度和当事人角度予以考察。从社会角度看,减损规则发挥着一种重要的经济功能: 鼓励资源的有效配置,鼓励受损害方积极地面对违约行为,使违约损害最小化。如果您的企业或者您本人存在相关风险或者纠纷,可以直接私信留言进行咨询(留言请直接表述您的问题或4008云顶国际集团的联系方式,我们看到后会第一时间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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