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支付资金给儿子儿媳,这笔资金的性质实践中对此的观点有所不同,是赠与还是借款?影响法官判断的一个重要基础,就是整个房款支付情况以及后续相处的过程、要回房款的事实基础。——如果父母一方支付资金时没有签订书面协议,当事人就需要通过充足的举证来证明自己的观点。
今天,秦嘉泽律师团队就带来最近人民法院报刊登的一则市人民法院的案例,父母一方起诉儿子儿媳,最终法院认定为这笔购房款属于借款,儿子需要承担返还责任(与儿媳无关)。
一、基本案情——单身母亲将名下仅有的房屋出售给儿子买房,儿子三年不和母亲联系,母亲起诉要求返还购房款
杨阿姨是一名单身母亲,此前名下有一套位于北京市东城区的房子。
在儿子小杨之际,杨阿姨卖出了自己的房屋一共370万元,给儿子在通州买了一套房,登记在小杨一人名下。
小杨结婚一年后,杨阿姨刚开始和小杨夫妇居住在一起,但是小杨的妻子与杨阿姨经常发生矛盾,小杨夫妇就从通州的房子里搬了出去。
在这之后,小杨也不再和自己的母亲联系,这一状况持续了长达三年之久。
2022年,小杨的女儿快三岁了,因为孩子要上学,小杨向杨阿姨下了“最后通牒”:从房屋搬走或者把房子卖了杨阿姨拿一部分钱,自己再攒攒买个新房,不然就起诉要求母亲强制搬离。
杨阿姨收到微信后,担心自己真的会被儿子起诉,丧失最后的居所,于是杨阿姨向东城法院起诉,要求儿子儿媳偿还所有的借款。
二、购房款到底算是借款还是赠与
很显然,小杨夫妇都主张这笔资金是赠与,因为这更符合夫妻双方结婚时父母一辈的意思表示,也更符合常理。
但是杨阿姨坚持这笔资金是借款,并且小杨作为自己的子女应该承担后续的责任,父母对子女在其成年后没有义务,只是基于关系有一定的帮助倾向,所以这笔资金只是解决其结婚要房的临时紧迫问题的借款。
三、法院综合多种因素,认定为借款判决儿子返还
法院判决返还,主要考虑了以下几方面的因素,供读者们参考:
1. 杨阿姨名下仅有一套房屋,已经出售,现在杨阿姨和儿子“撕破脸”,需要保障其住房问题。老有所依、老有所养是我国基本的政策导向,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判决时必然要考虑杨阿姨作为老年人的养老保障问题。
2. 杨阿姨此次的重点是找儿子要回钱,而不是因为儿子儿媳面临,想要让夫妻之间多一笔债务,因此法院在审查时与其他情形的侧重点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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