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的现在越来越多,一旦一个一直打交道的公司破产了,首先想到的就是麻烦了,本来很多简单明确的事项都变得复杂起来。
在陷入破产危机的时候,清楚有哪些法定权利就变得至关重要。什么是破产抵消权?破产抵消权行使的条件又是什么呢?下面我们就以一则新鲜出炉的案例来说明。
一个开发商开发一个楼盘,其中一套房卖个一个人,后来房产开发的不是很顺利,没法按期交房,也没法按期。子的人还差 49万元的尾款没有付。
后来开发商经营愈发不善,直接破产了,就有了破产管理人。
买房的人在开发商破产后将破产管理人起诉至,一共提了三个诉求。
首要的诉求是:要求继续履行,也就是要房子并且办理房产证。
另两个诉求:主张开发商逾期交房的违约金和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
法院支持了三项主张,判决破产管理人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逾期交房违约金38万元,逾期办证违约金14万元。
拿到判决,买房的人就找到破产管理人要求履行。
破产管理人说:可以啊,只是这个合同是双方面的,你把49万尾款付一下,我们就继续履行合同。
买房人回应:那我不是还判了52万元的违约金吗?这个两相一抵消不就行了?
所以就给破产管理人发了个《抵消权申请书》。
破产管理人马上回了个函,回函说:
你方债权属于破产普通债权,如允许以违约金抵销未支付的购房款,则相当于以财产进行个别清偿,严重违反的公平清偿原则,损害其他的利益。你若想继续履行合同,那就赶快支付尾款。
随后,破产管理人诉至法院,申请确认抵消无效。
这个程序就是这样,其实回不回函都不重要,还是应当由法院确认这个抵消无效。
法律规定,管理人收到债权人提出的主张债务抵销的通知后,经审查无异议的,抵销自管理人收到通知之日起生效。
管理人对抵销主张有异议的,应当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内或者自收到主张债务抵销的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这个债券抵消,破产管理人回个函是起不到法定作业的,需要到法院起诉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故破产抵销权行使的条件包含所抵销的债务必须形成于破产申请受理前。
法院依据这一条判定,买房人抵消行为无效,无法行使抵消权。
所以,这个债券形成的时间在前产生还是破产清算后产生至关重要,所以有诉赶紧提去,可千万不要拖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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