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时制度分为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在标准工时制下,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个小时,且要保证有一天的休息时间。超过这个时间的为加班,加班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有特殊原因的,每日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
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中约定或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实行“996”工作制,即每天工作12个小时,每周工作6天。这样的约定或规定有效吗?劳动者拒绝加班,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规章制度的规定吗?
加班要遵循自愿原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要与劳动者协商后才能延长工作时间。同时,《》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条款无效。因此,即便劳动合同中有约定,用人单位也不能强行安排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拒绝加班,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是违法解除,要支付。
参考案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最高人民 关于联合发布第二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的通知(人社部函〔2021〕90号)
案例1.劳动者拒绝违法超时加班安排,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为确保劳动者休息权的实现,我国法律对延长工作时间的上限予以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制定违反法律规定的加班制度,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违反法律规定的加班条款,均应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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