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了很多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的义务,相对劳动者来说就是权利。按照权利行使的一般原理,权利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
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要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当产生加班费争议时,因获得加班费是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可以处分自己的权利,放弃加班费是可以的。为此,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加班费达成协议的,应为有效。
但以上规定仅限于产生加班费争议之后达成的协议,如果是在没有产生加班事实之前,双方约定劳动者承诺放弃加班费的,这样的承诺是无效的。
由于在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地位不平等,劳动者依附于用人单位,在订立时,用人单位通常掌握主动权,如果允许事先约定放弃加班费,很容易使劳动法的各项强制性规定落空。约定放弃加班费的条款,免除了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排除了劳动者的权利,违反了《》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为无效。
也就是事前约定放弃加班费无效,事后约定放弃加班费有效。
参考案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最高人民 关于联合发布第二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的通知(人社部函〔2021〕90号)
案例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放弃加班费协议,能否主张加班费
加班费是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加班费的责任。约定放弃加班费的协议免除了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排除了劳动者权利,显失公平,应认定无效。
本文由入驻华律自媒体作者撰写发表,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平台立场。凡注明原创的文章,云顶集团7610官方网站的版权归作者和平台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咨询时请说明来自于华律网
扫描二维码添加作者微信
扫描二维码分享到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