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女性在生孩子后,会为了家庭选择放弃工作,这是一种不明智的选择,今天就通过一个案例来讲讲,没有工作、没有收入的女性,在婚姻中很有可能面临的一种风险——背负另一方在外所借的高额。
(2022)京02民终8867号案例中,姜先生和王女士是夫妻关系,2006年结婚,2020年左右。婚内,姜先生经营着一家,王女士则是一名家庭主妇,每个月依靠姜先生给一两万元作为生活费。这家时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是王女士(大概率是姜先生借妻子名义办的公司),在2014年5月27日公司的法人又变更成了丈夫姜先生。姜先生可能为了资金运转,在2013年11月26日向债主郑先生借了50万元,随后又在2014年1月到2015年1月期间,陆陆续续借了60多万元,这些借款,大部分有丈夫姜先生出具的。
2021年,由于多次找姜先生和王女士讨要欠款未果,郑先生将姜先生、王女士一同告上了法庭,要求两个人共同还清欠款110万元。
在本案中,郑先生作为原告提交了借条、转账记录、工商登记信息作为证据。被告姜先生没有出庭,王女士带着律师一起出了庭。在庭审中,王女士面对法官的询问,作出了以下几个比较重要的回答:1. 自己的花销主要靠的是自己母亲每年给10万元,姜先生每个月给1-2万元。2. 二审中又改口说自己靠收租生活,并提交了一份。
最后,一二审判决认为这110万属于共同债务,王女士需要和前夫共同偿还,并且要支付利息。
听起来前夫在五六年前借了100多万,现在离婚后还需要帮他还债,是一件比较荒唐的事情。但法院作出这种处理也是有前提的——首先王女士自己承认了家庭生活的主要来源是男方郑先生每个月给的费用,至于其所称的母亲每年给10万元,王女士也无法提供相关的转账记录。其次王女士在庭审中也表示认可这笔债务用在了公司的经营上。最后,在债主郑先生起诉之前,他私自通过微信找过王女士,王女士在微信中诸如“你希望把他怎么还款给他发过去,看看他给你回信息吗,要是还不回我找人联系一下他,看他什么意思”的回复,间接承认了自己知道这笔债务的存在,对她也产生了不利的影响。
回到本文的题目,法院最终认定这110万元属于的一个重要点,就是王女士在婚内没有任何经济来源,并且担任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从而推断姜先生所借的110万元是用于公司经营(王女士自认内容),而公司经营收益用在了家庭生活上。如果王女士有自己的收入来源,不依靠姜先生给的钱生活,那么法院很难作出这种推断。
很显然,在本案中王女士的这些应对都不是太好?因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当时适用现已废止)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时,债权人郑先生才有义务需要主动证明,自己借给姜先生的这110万元属于对方的夫妻共同债务,而不需要王女士过分主动的证明这属于姜先生的个人债务。微信记录的问题也只能说王女士比较善良,但是人生在世“防人之心不可无”。
本文由入驻华律自媒体作者撰写发表,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平台立场。凡注明原创的文章,云顶集团7610官方网站的版权归作者和平台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咨询时请说明来自于华律网
扫描二维码添加作者微信
扫描二维码分享到朋友圈